勞動檢查系列 - 勞檢員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法務長專欄
提醒雇主,勞動檢查法第14條規定勞檢員可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職務,雇主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提醒雇主,勞動檢查法第14條規定勞檢員可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職務,雇主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勞動部歷年勞資爭議事件統計,工資爭議名列前茅,顯示工資爭議,是勞工內心最軟的一塊,碰不得。 工資爭議事項,含工資未全額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未按照法令標準發給、未編製工資清冊…。 就工資未全額給付為例,說明勞資爭議。
一般企業是否可以直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辦理?應先遵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根據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內政部民國75年10月18日75台內勞字第438324號函釋: 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很多求職者都有過相同的經驗,於找工作時,因急於更換跑道,故遍灑履歷,希望以最快速度獲得求才公司青睞,等到情緒冷卻後,才後悔寄出如此多的求職履歷,因履歷資料中,記載諸多個人隱私資訊 ,相關資訊散落於外,總覺得不妥,故希望求才公司能將其履歷返還或確認刪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另同法第3條復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職業災害發生後,職業災害勞工往往需要就醫診治或休養,因此無法向雇主提供勞務,此時依照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應該給付職災勞工請假期間的原領工資。但實務上,部分職災勞工會託辭職災傷復情形不佳而不願意回到職場;部分雇主不願准予職災勞工的公傷病假,甚或不願給予原領工資,導致職災勞工生活頓挫。故而,雇主面對職災勞工的請假,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才合法呢?
勞動檢查後,如勞檢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雇主將於10日內收到來自勞檢機關的公函。而載明除限期改善外,並於顯明而易見處所公告七日以上。那什麼是「顯明易見處」?
司法實務上,通勤災害是否等同於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有肯定說(多數說)與否定說(少數說)二種見解。足見勞工或雇主面對職災司法訴訟時,有時也需要帶點訴訟運氣。
今天來跟各位分享「TOP 5面試必考題」: 必考題一:請你簡單自我介紹 自我介紹可以表現自己,並且讓企業多認識你,如何在短時間內,讓面試官對你產生好感、印象深刻呢?我認為關鍵就是:「你必須在第一分鐘就擄獲面試官的目光」,我認為此時的重點是:1.話速穩定(一般人說話速度大約是每分鐘120~180個字,你可以請問面試官是否聽得清楚你說的話。);2.展現自信(眼睛看著對方、坐姿端正、態度謙虛);3.精選內容,可以提到的部分如:個人簡介(姓名、年齡、工作特質等)、家庭狀況(例如已婚或單身)、工作資歷(具體、量化原則)、專業背景(個人特長、專業能力),以及對未來工作的期待(如何貢獻自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