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撰寫必知的五大方向:快速講重點,讓人一目了然
我常問前來面試的人選一個問題:「你認為出了社會之後,最重要的一種能力是什麼?」, 人選可能會回答:「專業能力、語文能力、學習能力、合作能力…」,聽完之後我說:「如果以上能力很好,但是溝通能力不好,你認為在效果上是否會打折?」, 人選點點頭,我接著說:「那你是否認為,溝通能力就等於你在社會上的生存能力呢?」, 人選思考的同時,我說:「今天你應徵一份工作,你所寫的履歷、到企業去面試,是否一樣是在跟企業做溝通呢?」,此時人選通常會表示認同。
我常問前來面試的人選一個問題:「你認為出了社會之後,最重要的一種能力是什麼?」, 人選可能會回答:「專業能力、語文能力、學習能力、合作能力…」,聽完之後我說:「如果以上能力很好,但是溝通能力不好,你認為在效果上是否會打折?」, 人選點點頭,我接著說:「那你是否認為,溝通能力就等於你在社會上的生存能力呢?」, 人選思考的同時,我說:「今天你應徵一份工作,你所寫的履歷、到企業去面試,是否一樣是在跟企業做溝通呢?」,此時人選通常會表示認同。
面試離職問題如何回答? 你知道為什麼面試的時候,面試官總是會問你離職的原因嗎?對主管來說,如果想要了解一個人到底適不適合這份工作,那麼,看他過去的表現是最好的方法,而過去表現的成果很容易表現在離職原因上。這就是為什麼面試官總會問你離職原因的緣故。
大約在15、16 年前,聽到朋友說他正在準備鐵人三項,我心想我也可以呀,就這樣Try到現在。那時跑遍全世界大小賽事,看到了國外舉辦鐵人三項時的高規格條件及要求,但反觀台灣,不僅賽事場數少且規模也不大,鐵人們更要從國外網購器材與配備,讓我下定目標: 有一天一定要把國際級的鐵人三項比賽帶回台灣!
逝世者的個人資料是「個資法」保護的對象嗎?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又人已往生其人格權已不復存在,也就不在保護範圍內。但要注意的是公然侮辱死者恐觸犯刑法312條之罪。
薪資結構名目百百種,常見的有如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勞健保費代扣等等…,此也衍生計算基本工資時要不要算入相關獎金及補貼的問題??例如許多工作的薪資結構是採用低底薪加上各種獎金及補貼,這樣是否符合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40元)?如公司代扣勞健保費後致使實領薪水低於基本工資,是否合法?
勞動檢查後,如果勞檢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雇主將於10日內收到來自勞檢機關的公函,而行政救濟最初也就是從這封公函開始。雇主收悉後於指定期限內改善,如有不服,可依法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公司曾因勞動檢查發現有違規事項受罰後已改善,但仍可在勞動部官網或所在地縣市政府官網查詢到先前公布的違規紀錄?是為達到公示於眾並警惕企業。因此雇主需留意此等具有殺傷力與後遺症的處分,遵守法規再重要不過了。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通常被稱為所謂的「經濟性解僱」,第12條則屬於「懲戒性解僱」事由。懲戒性解僱的情形,需要符合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但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之員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是否也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