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業務需要調動員工至新櫃,公司該如何調動勞工?
為了拓展公司銷售與市占,想將資深員工調往新地點或新店協助,但員工拒絕這樣的決定時能否依法開除?專家指出有調動勞工需求時,一定要先與勞工協商,並充分遵循法定調動五原則。也建議公司應多站在員工立場,為其設想。
為了拓展公司銷售與市占,想將資深員工調往新地點或新店協助,但員工拒絕這樣的決定時能否依法開除?專家指出有調動勞工需求時,一定要先與勞工協商,並充分遵循法定調動五原則。也建議公司應多站在員工立場,為其設想。
在國際合約糾紛當中,一旦當事人選擇走訴訟這條路,通常就代表了會花一筆相當可觀的費用,而且訴訟一途也比較曠日廢時。基於能迅速解決紛爭、讓生意人能夠把心力回歸到專心拓展業務的正途上,有處理國際合約經驗的律師,大都會建議在合約中加上所謂的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
企業要求新進人員繳交許多個人資訊內容,讓人不禁疑問必要性和蒐集合法性?今天個人資料隱私意識提高、個資法規範下,如欲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需符合「特定目的」與「八款法定事由之一」的要件始得為之。
前言 台灣企業在與歐美廠商簽約時,常常對於「管轄法院」條款的約定不太在意,甚至在雙方各自堅持以自己本國的法院為管轄法院、無法達成共識時,還天外飛來一筆,同意以香港、新加坡或澳大利亞…等第三國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這樣的約定,完全沒有考慮到:一旦真的發生糾紛,可能得親自遠渡重洋到第三國打官司,或者聘請昂貴外國律師代理訴訟。
近月服務全省、離島之外籍語言(絕大多數是英語)教師,先後發生負面且駭人聽聞事件,重者殺人分屍,天啊!這般教師居然曾每週至少需14小時待在外語補習班教室內。 親愛的期望小孩勤學英語,又對此期待甚高之家長們,你似乎未曾聽聞,亦不敢想像您的小孩長時間接近他們,你懼怕?還是心存僥倖?
依勞保局職業傷害給付人次之統計資料,上下班交通事故為職業傷害中發生頻率最高者,於2017年度即佔了總人次的36.5%,對員工及公司而言不可不慎。勞工發生通勤事故時涉及勞保條例之勞保給付、勞基法之雇主補償責任,二者關係為何?如何認定是否為通勤職災?均係實務上常見爭議。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所核定之工作者(即責任制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沒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的限制。那麼,依此規定,責任制人員到底排除了那些規範的適用?
本案的三名員工,在中油公司的公開招考的成績不但名列前茅,還比往年異常高分;但招考後,中油不斷接獲舞弊的檢舉,因此中油為了求證,針對被招考錄取的員工以相同題目重試,結果有多名員工經重新測驗後的分數落差懸殊,遭中油終止僱傭契約,員工則主張解僱違法!
台灣是一個以貿易及出口為導向的國家,除了少數專注在經營內銷市場的廠商以外,大部分的台灣廠商都需要把自己所製造的商品銷往海外。假如某家台灣廠商只是單純幫外國公司代工(ODM OEM),則廠商跟海外下單的客戶之間,簽署的就可能是產品供應合約(supply agreement/output agreement)或者是代工製造合約(OEM/ODM agreement)。
勞雇雙方協商,雇主即不得逕以片面通知方式強予要求職災勞工復職,更不得嗣後以職災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予以解僱。當然基於誠信原則,職災勞工也不能一昧的拒絕協商,如拒絕於復職日上班並屬惡意,也就不受勞基法13條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