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表現不佳,雇主依照公司制定之工作規則,可片面降職減薪?
勞工長期工作表現不佳,雇主常有在工作規則中訂定懲處規定,例如:降職減薪,雇主如認勞工確有工作能力無法勝任,但未免資遣勞工致使其喪失工作權,故在未經勞工同意之情況下,即逕行片面採取降職減薪的動作,這樣真的合法嗎?
勞工長期工作表現不佳,雇主常有在工作規則中訂定懲處規定,例如:降職減薪,雇主如認勞工確有工作能力無法勝任,但未免資遣勞工致使其喪失工作權,故在未經勞工同意之情況下,即逕行片面採取降職減薪的動作,這樣真的合法嗎?
雇主於徵才廣告中,切勿任意記載含有性別因素在內的文案,除非你能舉證該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擔任,否則無異自尋麻煩,憑添性別平等的爭議。
勞資爭議案件處理實務中,經常遇到雇主適時提出時效抗辯,主張對於已罹於時效之部分拒絕給付。本文將以勞工上述常主張的權利,說明這些債權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勞工朋友們請留意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勞動部勞動統計:107年8月底勞動力1,192萬人﹔而據勞保局統計,截至8月底為止,勞保投保人數為1,035萬餘人,勞工保險加保,已是多數勞工共識,也是其退出職場後,重要保障之一。 加保固然重要﹔但加保日期攸關其保險效力開始,因此,何時加保,顯得不容忽視!
雙方若是合意終止僱傭契約,雇主不需依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也切記應與勞工簽署合意資遣終止勞動契約的協議書,免得日後勞工又出面主張公司違法解僱。而勞工相關「退職所得」也需計算清楚,發給勞工。
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內持診斷證明書要求雇主給予公傷病假,若雇主對於勞工所持診斷證明書認有疑義,可否要求勞工至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如臺大醫院、長庚醫院)再次進行診斷?雇主可否在不妨礙職災勞工醫療之情況下,對勞工進行調動,要求其從事輕便工作?而勞工可否以其在職災醫療期間,且非原雙方訂立勞動契約時,約定之職務內容,拒絕提供勞務?
在業界實務運作上,勞工離職未依照雇主工作規則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有些雇主會以此為由,不付或遲付工資。究其目的,很簡單,就是要用這招,迫使離職勞工出面處理,此舉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裁罰。
勞基法上有數項制度,雇主須完備必要法定程序,不得由勞雇雙方個別商議,如「平日加班」、「彈性工時」及「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在夜間工作之評估例外」。若逕自於企業內實施將違反勞基法而受裁罰。
勞工有無超時工作與有無領受加班費,向來是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惟勞檢機關對於勞工加班的認定,在個案中,卻遇有行政法院見解歧異的情形。若未依照公司加班申請制度申請加班,雇主可以不給付加班費嗎?有認為勞工「既未於事前徵得部門主管同意而提出加班申請,亦未於事後補辦申請,更未經主管簽認於延長工作時間內確係從事與其職務有關之工作,原告自無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義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判決參照)
人資每天都會收到如雪片般飛來的求職者履歷表,但徵才在實務上常會看見的「求職造假」案例如:學歷不實、經歷職務不實、經歷工作起迄時間不實、過去薪資不實等等。有慎重的人事查核作業,才能避免招募到不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