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勞工的5個「育嬰留職停薪」小提醒

少子化,育嬰留職停薪成了話題。它左右生育意願,為改善少子化不可或缺一帖良方。勞工須符合3個條件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5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小提醒予勞工朋友。

文/許朝茂顧問

少子化,育嬰留職停薪成了話題。

它左右生育意願,為改善少子化不可或缺一帖良方。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要件

受僱者具有下列3條件,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 任職滿6個月
  2. 每一子女未滿3歲
  3. 配偶就業中

「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領要件,略有差異。

受僱者本身條件分別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就其工作年資、保險年資各有不同﹔易言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見得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僱者須留意。

5個Tips

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提醒受僱者5Tips,略述於下:

一、情境

1.公司文化

少許雇主、事業單位,一時未能理解或甚至排斥友善值場相關措施。初期碰上受僱者此類申請,恐會發生一些不順利情況。

受僱者宜預先了解內部文化,再適時提出申請﹔申請遭遇困難,應與之溝通並告知其義務。

2.薪資變動

受僱者風聞或面臨新資調整時,宜選擇最適當時機,始提出申請,有益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金額提高。

3.職務代理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申請者移交業務時,務必盡心盡力,復職後,方能順利接棒。

4.時間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受僱者宜考量申請時間與業務淡旺、考績評估時間,有利營造良好勞資關係。

二、一定6個月不可?

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低於6個月﹔惟因身體狀況或業務情況,可能須要提前或延後復職。

基於保持良好勞資關係前提,受僱者可要謹慎思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不得輕忽即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三、配偶間搭配申請

配偶事業業單位或工作性質相異,配偶可預先商量如何輪流申請減緩一方業務壓力,甚至影響其復職。

四、遵守不得兼職

「育嬰留職停薪」立意,協助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獲得身體調養與子女獲得良好照顧。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兼職,以免違反立法美意。

五、職務代理與復職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期間6個月,職務代理人雇主得簽訂「短期性定期契約」,若期間為2年者,雇主得簽訂「特定性定期契約」﹔二者或許將影響受僱者之復職情況。

(原文標題:育嬰留職停薪5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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