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 聲譽管理
「遊說的重點就是洞察先機,預測對手的招數,然後設計對策。贏家永遠比對手快一步,當對方一掀底牌,就亮出王牌。要確定能乘其不備,而且對方無法反擊。」是的!聲譽管理也是如此,其實基本道理都是相通的,但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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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槓青年一詞,在這一兩年爆紅。多職工作似乎成為了現在人嚮往的一種工作型態,讓興趣成為收入,讓工作回歸生活,讓生活有了自由。然而,這真的像表面上這麼地順遂,這麼的直觀嗎? 其實不然。
雇主國內招募程序,分列於下: (一)向工作場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二)在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 (三)同時於指定國內新聞紙選定一家連續刊登3日者 (四)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法律上所謂的「職業傷害」,是指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到的傷害,如果是因為他人的行為而導致,也屬於職業傷害。
勞工發生職災後,於醫療期間雇主若與其協商,勞工同意於醫療期間內從事其他簡易工作,雇主不得逕自解釋為勞工同意變更原勞動契約的勞動條件。而雇主則需給付原領工資補償金額扣除前述工資後的餘額,並非免除原工資補償。
很多公司會要求員工簽立勞動契約時有一「連帶保證人」,用意在於確保員工「忠誠義務」,因為一旦發生財物上的問題時,雇主得以向員工求償之外還有一連帶保證人,可以確保損失得以補償,一般來說公司需經手銀錢的員工最需有連帶保證人。
現代人智慧型手機普遍,聯絡方式亦從傳統書信和電子郵件往來,轉變成通訊軟體溝通。職場上有時不舒服或有事請假,得否使用通訊軟體向老闆請假?根據勞基法與相關判決,切記應遵守勞工請假規則及雇主之規定。
「職場霸凌」和「職場摩擦」該如何區分呢?同事間吵架是霸凌嗎?法院判決曾區辨二者的差異,若簡單用二句話來形容它,職場霸凌的特徵是「持續對人不對事」,而職場摩擦的特徵則是「偶發對事不對人」。
試用期違反工作規則與法令,可否解雇員工?試用期作為測試、審查的用途,非有濫用情形外,原則上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並不限於勞基法規定的懲戒性或經濟性解僱的情形。
不定期契約:啟動職涯循環 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條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不定期契約啟動受僱者職涯循環﹔惟雇主若為中、大型企業者,受僱者方可期待,其職涯循環而能持穩在職場持續工作。 上述循環:勞動契約→提供勞務(含腦力及體力)→獲得工作報酬→營運正常化→勞動契約維持→提供勞務… 不定期契約能維持較長之勞雇關係,勞務與報酬之對價關係,於雇主經營正常化下,勞動契約之對價關係,則能長期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