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謝宜霓(律師)
原文標題:喪假應該怎麼請
原文出處:法律百科
案例
A小姐的父母早年即雙亡,從小由爺爺奶奶一手扶養成人,而今奶奶因為生病不幸往生,爺爺年歲已高,A小姐因為進入公司不到半年的時間,尚未取得勞基法保障的特別休假,而由於A小姐為獨生女,家中除了A小姐之外,已經沒有其他人能夠協助處理相關事宜,到底法律上是否有相關的規定能夠讓A小姐安心請假處理後續治喪事宜呢?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的過程,當家中有人不幸過世,該如何請假?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規定呢?勞動基準法只提到勞工因喪得請假[1],至於細節的部分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則,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2]有詳細的日數以及工資給付等規定(表1)。
關係 | 喪假日數 | 薪水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 | 8日 | 均應照給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 6日 | 均應照給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 | 3日 | 均應照給 |
簡單來說,喪假的日數依照親等的遠近而有差異,親等越近的,原則上關係較為緊密,因此法律所給予的請假日數就會較多;反之亦然。至於喪假期間薪水的部分應照給,不得任意扣減。
附帶一提,若是公、私立學校體制內編定的專任教師或是公務人員欲請喪假,就必須分別參考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3],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4]的規定。
另外,其實在2011年以前,勞工請假規則並沒有將曾祖父、母死亡列入得請喪假的範圍內,當時勞工必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才能奔喪,不過後來經當時的勞委會討論,認為「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5]」,因此為強化倫理,修正了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3款,增列曾祖父、母死亡可以給予喪假3日的規定。
雖然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6]中只列出祖父、母過世得請喪假6日,而且傳統上會認為內祖父、母因為與自己同姓,因此關係較為緊密,然而在法律及主管機關所作之相關解釋[7]上,對於親屬只有親等遠、近的區分,而沒有內、外的差異[8],因此即便是外祖父、母過世,喪假的部分同樣比照內祖父、母的天數。
依照內政部函釋[9],由於一般治喪過程需要處理的事情相當繁雜,因此依照民間習俗的慣例,是容許員工可以分次請假沒有問題的。一般來說,雖然勞動基準法或勞工請假規則中並沒有規定必須在什麼時間點以前請畢,不過依照一般習俗,通常最多不會超過死亡百日,此部分教師請假規則[10]或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11]也有類似的規定可以參考。
因為法律並沒有特別要求,因此就要看各公司是否有特殊規定,有些公司會要求提出訃聞即可,但有些公司可能會要求必須請醫院或相關單位開立死亡證明書或戶籍機關的除戶證明等文件才能請假。不過一般而言,喪假畢竟不是喜事,不太會有員工願意拿家中親人的死亡作為請假理由,因此公司在認定上面多半會予以尊重。
在這邊也特別提醒勞工,如果嗣後被公司發現喪假是捏造等情事,此時還可能會涉及刑事詐欺[12]或是偽造文書[13]等責任,因此千萬別貪一時的假期或是治喪禮金而觸法[14]。
如前所述,原則上喪假期間工資應照給[15],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16],如果雇主任意扣薪或刻意刁難,則此時就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而依照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17]及同條文第4項[18]的規定,違反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100萬元的罰鍰,甚至可以依照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新臺幣150萬元,公司應特別留意。
回到本文例題,A小姐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的規定,奶奶(祖母)過世可以向公司申請6日的喪假,而且若因為治喪禮節較為繁複,可以分次請假沒有問題。
不過在實際請假時,A小姐仍應遵守公司的請假程序,例如必須依照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其他請假規定提出相關證明,並安排職務代理人、完成請假手續等等,以免被公司以「曠職」予以懲戒。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3]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5] 2011年10月14日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立法理由:「二、有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為強化倫理,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增列勞工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之規定,衡平勞雇雙方權益。」
[6] 同註2。
[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2005/6/17)要旨:「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申請喪假,其所定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
[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40035882號函(2006/7/6):「二、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無內外之別,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
[9]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1985/6/28):「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10] 同註3。
[11] 同註4。
[12]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3]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相關新聞可參考:鄭宇辰(2019),《不孝天兵!為休喪假謊稱長輩過世 輔導長弔唁拆騙局》,TVBS NEWS,最後瀏覽日期:2019/06/12。李伊晴(2018),《曾祖母死兩次!阿兵哥4度偽造訃聞騙喪假》,今周刊,最後瀏覽日期:2019/06/12。
[15] 同註2。
[16]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17]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18]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