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傳出有企業要求求職者應打滿3劑疫苗才可參與面試,雖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鼓勵各界施打疫苗」,但詳細規範仍應以勞動部為準。勞動部過去曾指出,接種證明屬就業隱私資料,雇主如無正當理由(如勤務所需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不可要求勞工出示,否則將開罰。
文/ 《104職場力》 小編 整理
COVID-19本土疫情進入社區傳播階段,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持續宣導民眾因儘速施打3劑完整疫苗,獲得較高的保護力以對抗病毒。但日前傳出有部分雇主要求「面試」的求職者,必須出示接種3劑新冠疫苗的證明。
此狀況讓媒體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上詢問指揮官陳時中,是否涉及歧視或違規?指揮官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範並無類似的禁止規定,就防疫的立場當然是歡迎各界施打完整的疫苗獲得保護力,但在職業勞動上是否涉及歧視,仍須由勞動部解釋。
在此之前,勞動部曾在接受《中央社》的報導中明確說明:雇主面試要求提供疫苗接種證明,須有正當理由。
報導指出,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
而勞動部認為「疫苗接種證明」屬於就業隱私資料,雇主如果要求面試者提供,必須具備合理性跟必要性,否則可能違法,比如證明事業單位的工作屬性、場域狀況來說明「疫苗接種證明」為就業所需資料。
舉例而言:工作場合若為高風險場域或特定職類(如指揮中心所公佈的24類場域),或是難以保持社交距離、經平咕後有較高感染風險者,要求應打滿3劑疫苗才可工作,這類型的職類才符合「具合理性及必要性」。
雇主請特別留意,如要求求職者提出證明時,均需要有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提出「非就業所需資料」視同違法,勞工若遇此狀況可向勞動力發展署陳情或向地方勞政單位申訴檢舉,雇主若查證屬實違法,可開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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