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聊聊遲到吧!遲到相關爭議問題錦囊

文/程居威律師

日常勞動關係上,最常見的勞資問題應該就是遲到了。遲到常常會衍生許多爭議,例如計算加班時間時,遲到的時間是否應該計入?是否可以不發給遲到時間的工資?可以扣除全勤獎金嗎?因為颱風而遲到,計算方式有何不同?遲到時發生車禍,還可以構成通勤職災嗎?經常性遲到的情況,雇主可以終止勞動關係嗎?都是常見的法律爭議。

爭議事實:

A任職B公司,擔任客運司機,有時因為生活習慣不佳,有時因為颱風因素,而有遲到的情況。A遲到時,B公司認為遲到的時間不是工作時間,所以要求A應該要補足一天8小時的工作時間,否則除了遲到時間的工資不發給以外,還會扣除全勤獎金,A雖然認為這樣的處理不合理,但也只能無奈接受。

某天,A又遲到了,在趕往B公司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因此向B公司申請職災相關權益,但是B公司認為遲到時發生的車禍,並不是職災,所以拒絕提供補償。

一、兩個月後,A回復健康,回到B公司上班,B公司卻在年底考核時,以A經常遲到,造成車次大亂等情事為由,終止勞動關係。

律師解析:

一、什麼是遲到?跟曠工有何不同?

(一)遲到,是指勞工未依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向雇主提供勞務之情形,此違反工作義務中的準時提供勞務義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4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又所謂「曠工」,應指於工作日之全日均未依約為雇主服勞務之情形,定義上與遲到、早退並不相同(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三)但要注意的是,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之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天災情況而未準時提供勞務時,不可認定為曠工或遲到,雇主更不可因此對其進行不利益處分。

二、勞工遲到的時建,是否仍應納入加班時間的計算基礎?

遲到的時段,不論是用扣薪,還是用請事假的方式處理,在計算當天延長工時時,遲到或事假的時數仍應納入該日工作時間的計算。

比如雙方約定工作時間起迄為早上8點到下午5點,中間休息1小時。但勞工遲至9點才上班,則當日加班的起算時點仍然是5點,而不是往後延,變成6點。

三、遲到時之工資如何計算?

(一)遲到的時間,因為勞工沒有提供勞務,所以雇主就該段時間,可以不用核發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82)台勞動二字第 34335 號)。

(二)全勤獎金

  1. 全勤獎金定義: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在一定期間內無遲到、早退或缺勤之情況為要件,如有達成,始發給之工資(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
  2. 全勤獎金的扣發:而勞工有遲到時,是否可以扣發全勤獎金,應視勞雇雙方針對獎金的發放及扣發是否做有約定,如有約定,就可以扣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6 年 10 月 16 日(76)台勞動字第 4560 號)。

四、遲到時發生車禍,是否仍有可能構成職業災害?

通勤職災的要件包含事件的發生應該在適當時間,而遲到時,是否就不具備此條件,不構成通勤職災?實務見解認為,偶而遲到乃人之常情,所以當遲到的情況不是太過於誇張時,仍可構成適當時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五、雇主可否以勞工經常性遲到,而終止勞動契約?

(一)遲到與曠工不同,所以雇主不能以勞工有經常遲到之情形,而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二)遲到可不可以做為終止勞動關係的理由,主要還是要看遲到的情形會不會影響工作業務的進行,如果會影響工作業務的進行,勞工又屢勸不聽,或者經懲戒後仍不願意配合改善,此時實務見解認為公司應該可以終止勞動契約。所以判斷重點還是在於遲到的情形是否嚴重、會否影響業務、公司是否處罰,如果均有之,則應該可以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三)另外,特定行業,比如運輸業,因為產業性質,所以針對準時的要求更嚴格,勞工遲到的情形,相對較容易被認定可以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上 字第 2322 號民事裁定)。

律師建議:

遲到是常見的勞資問題,針對工作時間的認定、工資的發放及其他問題等,雇主應預先向勞工澄明相關之作業流程及依據,以避免勞資爭議之發生與擴大。

還有這些【遲到早退】相關討論議題,也推薦給您:

追蹤【104職場力】粉絲專頁、職場更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