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錄取後,公司卻要求提供身分證及求職保證金,這樣合法嗎?|法律小教室

Q:在面試中或錄用後,雇主要求我提供國民身分證並且留置保管,以及要求我提供求職保證金若干元,請問是否合法?

A:其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其他招募禁止事項:

  1.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2.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3.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4.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5. 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 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第65條第1項)。
  • 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67條第1項)。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勞委會為因應該條修法規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公布該條施行細則,明訂13類資料屬隱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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