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資遣費就得走人?律師搖頭:多數人第一步就錯了

2026-04-15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老闆把資遣費都給你了,你就一定要走人嗎?」這個看似直覺的問題,答案其實未必如多數人所想。律師劉韋廷近日透過臉書發文指出,多數人第一步就答錯,關鍵從來不在「有沒有給錢」,而在「有沒有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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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日前到一所知名大學分享勞基法相關知識時,開場便拋出問題,「如果有一天,公司把資遣費給你了,連預告工資也一起給了,你是不是就應該離開這份工作?」現場學生一度愣住,大多數人直覺認為「錢都給了,應該就是要走了吧」。

不過他強調,正確答案其實是「不一定」。依照台灣現行勞動制度,雇主並不能隨意解雇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中規定的法定事由,否則即使已支付資遣費,該解雇行為仍可能構成違法。

他進一步說明,「錢,不會讓違法變合法」,資遣費的存在,並不能掩蓋程序或理由上的瑕疵。若解雇本身不符合法律要件,勞工仍可主張自身權益,而非被動接受離職結果。

劉韋廷也點出,許多勞工面對資遣時選擇退讓,並非沒有權利,而是不清楚自己其實受到法律保障,「當你不知道,你就會以為對方說了算,但其實法律早就站在你這邊,只是你還沒發現而已」。

台灣資遣制度的核心在於是否合法與程序是否完備。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必須具備法定資遣事由,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才能啟動資遣程序,並依年資提前10至30日預告;若未預告,須改發預告工資。

同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新制的勞工每滿一年可領0.5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最高6個月,且須於離職後30日內給付。此外,雇主也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於離職前10日通報主管機關,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保障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的權益;在預告期間內,勞工每周還可享有2天帶薪謀職假。

勞動部指出,若員工出現違規情形,例如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故意損害公司利益或無故曠職等,雇主可依法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但仍須提出具體證據;而常見的「不能勝任工作」則必須有客觀評估與輔導紀錄,不能僅憑主觀認定。若雇主未符合法定事由或程序,例如濫用資遣理由、未通報或強迫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都可能構成違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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