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陳琦姸(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原文標題:雇主要怎麼處理假日工讀生的健保、勞保和勞退呢?
原文出處:法律百科
案例
人氣打卡餐廳的老闆A因為週末來店人潮眾多,實在忙不過來,除了正職員工外,再僱用了在學的B來長期工讀,約定B每週五至週日來打工,週五晚上來工作4小時,週六、日則各工作6小時,每週合計16小時。
此時,雇主A要如何處理工讀生B的健保、勞保和勞退呢?
如果要投保,勞保、勞退的部分,雇主A可以在B每週五上班時加保、週日下班退保,以減輕勞保、勞退的負擔嗎[1]?
註腳
[1]案例取材自本站問答:《假日工讀生健保、勞保怎麼處理?》,作者略改編問答情境為本文案例,特此感謝提問人同意改寫為案例。
「工讀生」是通俗用語,在勞動相關法令說明中,大致上被歸類為「部分工時勞工」這一類。部分工時勞工,是工時比正職員工短,一天中可能只工作幾小時,或是一週中只工作幾天,例如案例中提到的B每週只有週五晚上至週日才上工[1]。
首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2013),《在學的工讀生,應如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文清楚說明工讀生的健保投保規則。這篇文章內容的法律依據,是來自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2]和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的行政函釋[3]。
本案中要不要幫B投保呢?先將工讀生投保原則簡單整理如圖1:
雖本案例中B是長期工讀,但還是簡單說明若是寒暑假工讀不到3個月的短期工讀時,健保應如何處理,兩種情形如下:
如果同學是趁寒暑假打工,工讀期間不到3個月,也沒有喪失原本的投保資格的話,就是圖1①的情形,可以由工讀生自行決定要不要在雇主這邊加保。但衛福部建議可以維持原來依附父母親以眷屬身分繼續參加健保,避免短時間不斷在雇主、父母之間加保退保,不但麻煩,也擔心轉換時失誤導致投保中斷[4]。
本件B是長期工讀,因為B每週五晚上至週日來工作,不是每天到工,所以再依他每週的總工時判斷要不要投保:B每週總工時是16小時,已經超過12小時,所以就是圖1③的情形,A必須幫B投保健保。如果A沒依法幫B投保,或高薪低報的話,會被處保費2至4倍的罰鍰[5]。
只要是僱用5人以上的雇主,不論是工讀生或正職員工,都要在勞工到職日替他們投保。然而,工讀生屬於勞動法令所稱的「部分工時勞工」,只是工時比正職員工短,但一般而言,也依照雇主的輪派要求,每月定時前來,屬於整月在職的員工。此時,勞保應該「整月加保」,並按照當月的工資總和申報月投保薪資[6]。投保時,加保表上記得註明「部分工時人員[7]」。雇主不可以當週上班日時加保、下班日退保。
不過,還有另外一種勞工是「短期工作人員」,他們不是整月在職,而是不定時到工,例如臨時點工短暫受僱幾天,或是只有在活動或會議當日來工讀的同學,此時,雇主在他們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案例中的B不是臨時來1、2天的短期工作人員,而是長期工讀,所以是整月在職的部分工時勞工。因此,A應該幫B整月加保,不可以週五上班時加保、週日下班退保。如果雇主A不依法幫工讀生B投保,或高薪低報,會依情形被處保費4倍或2倍的罰鍰!如果B因此有損失,A也要賠償[8]。
此外,雇主A也應該申報整月提繳勞退。提繳方式是用B全月工資總和,對照「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9]」所對應的月提繳工資,以不低於6%的金額提繳[10]。如果雇主沒有提繳或沒有繳足的話,會被處應繳金額3%至1倍的金額,勞保局還可以就雇主欠繳的勞退直接送強制執行[11]。此外,2019年修法後,更賦予勞動部公布違法公司和雇主的名稱等資訊的權力[12]。
總結說來,雇主A應幫工讀生B加保整月的勞保、提繳勞退;健保部分,則依工讀生的工作期間、工作日是否均到工,以及每週總工時,而有不同的結果(圖1),本件A必須幫B投保健保。最後,具體投保疑問,也建議進一步詢問健保署及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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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3條:「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3]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1995/7/4)。
[4] 衛生福利部(2013),《健保報你知:學生暑假短期打工,仍可以用眷屬身分加保;打工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6]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0),《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8]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至第3項:「
I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II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III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9]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10]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相關文章可以參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部分工時、短期工作人員之勞退提繳工資應如何申報?》。
[1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
I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II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1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之1:「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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