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如果遇到假日,可順延至下週一(工作日)嗎?如一向於月初發薪水,月底才發加班費和獎金是否可行,以及常見的:離職日當天未完成工資結算,可以容後補給嗎?這些常見的勞資薪資疑難雜症,《104職場力》搜集勞動部的說法,為您一次解答。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公司固定每月5號發薪水,但這個月5號剛好遇到星期日公司沒上班,結果公司拖到星期一也就是6號才發薪。
請問這樣有沒有違法?
有些企業會設定每個月5號發薪水,但有時會碰到發薪日剛好為國定假日、星期日,而面臨發薪得提前、延後等可能情形。
因為工資之發放數額、日期、次數等都是勞動契約應該要議定事項,為免爭議,應該要由勞資雙方妥為協商才好。
如勞資雙方真的沒有就此情形進行約定,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範,但依照民法第122條[2]規定,如雇主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之次日發放還是可行的。
然而,現在雇主大多透過銀行轉帳薪資,縱使遇到星期例假,技術上仍可設定在原發放日發放,建議雇主準時或提前發給。
公司很奇怪,每個月月初發上個月的底薪跟津貼,但都拖到20號左右才要發上個月的獎金跟加班費,為什麼獎金跟加班費都要那麼晚才發,我覺得權益好像有受損?這樣可以申訴嗎?
按照勞基法第23條[2]規定,一個月的薪水可以約定分為兩次發放 ,如果並沒有明確約定一個月要發幾次,那分兩次發放並沒有違法。
但如果已約定[3]每月的某日要一次發放的話,但雇主片面分成兩次發,導致到了發薪日還未發足的話,即是延遲給付工資。
情形一 | 情形二 |
未明確約定一個月薪水發放次數 | 明確約定一個月薪水發放1次 |
發2次:合法(O) | 發1次:合法(O) 發2次:違法(X),延遲給付工資 |
跟公司表示只做到這個月,到了離職當日卻沒有當場結算工資,並表示要到發薪日才會給予,是否適法?
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4]中已規定,雇主依法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惟勞雇雙方亦當依法約定每月定期給付工資之日期。
原則上,能夠在終止契約當日結清最好,至遲也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發給[5]。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1]《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2]《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5]〈勞動部104年11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040014431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