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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當天客戶很趕,可以「先簽名、漏掉的晚點補」嗎?房仲簽約涉及六類須由經紀人簽章的文件,不動產說明書更有三種不同角色與時點的簽章。本文拆解文件、角色與時點,並示範一份讓同事接得下去的案件交接表。
買方時間很趕,小林把文件拿到桌上,心想:「先讓客戶簽名,漏掉的欄位晚點再補。」同事交接時又只說「這件差不多了」。到底差的是資料、簽章,還是交付程序?
先把角色與時點拆開,再練習把缺少的事項交接清楚。
搭配本課程5分鐘影片,先看重點,再用下面的整理與練習確認理解。
營業員可以協助經紀人執行業務,依公司流程整理資料、核對待辦與回報問題。但依法須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的文件,不能因為客戶著急,就改由營業員以自身身分替代。
條例第22條列出六類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的文件:
其中第1款與第2款的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其餘四類仍須依第22條判斷,不能把例外推成代銷全部免簽章。
六類文件分布在不同業務階段,不是每個案件、每個時點都會同時出現六份。要依案件類型辨識適用文件,不要為了湊滿數量而誤判已完成所有流程。

| 簽章 | 誰簽 | 時點 |
|---|---|---|
| 經紀人簽章 | 經紀業指派的經紀人 | 依第22條 |
| 委託人簽章 | 委託人(本文案例為賣方) | 提供解說前 |
| 交易相對人簽章 | 交易相對人(本文案例為買方) | 簽訂買賣或租賃契約時,由經紀人交付說明書後簽章 |
本文案例以賣方為委託人,所以買方是交易相對人;買方委託時,須依實際委託關係辨識角色。
經紀人已簽章,不代表委託人簽章也完成;解說前已有委託人簽章,也不代表簽約時的交付與相對人簽章自然完成。檢查時要同時看文件、角色與時點,不能只問「這張是不是有人簽過」。
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的一部分,不是介紹完就能抽掉的宣傳附件。本文不替個別缺件情況判定契約效力;發現問題時應回報經紀人,確認補正與後續安排,而不是自行告訴客戶「一定有效」或「一定無效」。
假設簽約前發現經紀人的必要簽章尚未完成,可以這樣說:「這份文件還有必要事項要確認,我先回報經紀人,完成確認後再依流程安排。您現在最需要掌握的是後續時間,我會更新處理進度。」這樣說明了問題與處理方式,沒有用模糊的「晚點補」帶過。
如果前後兩份文件的物件說明有差異,先把差異列出,確認應使用哪一份內容。不能把兩份都有簽名視為差異已經解決,也不能用交接清單上的一個勾取代必要文件程序。
本文自編的交接清單有五個欄位:
| 欄位 | 範例 |
|---|---|
| 文件或問題 | 說明書版本差異 |
| 目前狀態 | 差異已列出 |
| 未完成事項 | 尚待經紀人核對 |
| 負責確認的人 | 小林回報 |
| 下次更新時間 | 明天下午更新確認進度 |
這比「文件差不多好了」更可追蹤。更新時間是約定的工作節點,不要說成已能保證全部處理完成;這份清單是工作管理建議,不是法定表單,也不是涵蓋全部交易程序的標準。
交接清單要持續更新:待辦完成就寫下確認結果與文件位置;尚未完成就保留問題與下次進度。不要把未完成事項永久留在「待處理」,或用一個完成勾掩蓋角色與文件差異。

練習一:經營代銷業務時,第22條哪兩類文件的經紀人簽章規定不適用?A:委託契約書與承租、承購要約書;B:廣告稿與不動產說明書;C:定金收據與買賣契約書。
解析:答案是A。第22條第2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第1項第1款委託契約書及第2款要約書的規定;其餘四類仍須依第22條判斷。
練習二:本案例賣方為委託人,說明書已有賣方簽章,所以簽訂買賣契約時,可以省略由經紀人交付買方並由買方簽章?
解析:不正確。解說前委託人簽章與簽約時交付、相對人簽章,是不同角色與時點的要求,不能相互取代。
課後任務:花額外五分鐘,以假設案件寫出三項待辦,分別標註是資料查核、法定簽章,還是交付程序,再替每項寫下目前狀態、責任人與下一步。本文的「交接」指案件資料、文件與待辦交接,不是完整的交屋、產權移轉或稅務流程教學。
本文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入門教學整理,不抵充法定資格取得或換證訓練時數。文中人物、案例、練習與工作清單皆為自編教學示範,不是官方考題;實際案件仍依適用法規與個案資料處理,申請資格與受理規定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資訊查核日期:202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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