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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看時被問「以前有漏水嗎?」「貸款一定能過嗎?」,一句「都沒問題」看似讓客戶安心,卻沒有說明答案從何而來。本文整理不動產說明書的解說規定與成屋滲漏水記載要求,並用「已知資訊、待確認事項、下一步」三段式,練習有根據的帶看回答。
帶看時,買方突然問:「這裡以前有漏水嗎?貸款是不是一定能過?」新人小林擔心回答不夠肯定會失去客戶,便說「都沒問題」。回覆雖然快速,買方卻不知道答案從何而來。
用文件與查核狀態回答問題,服務才有根據,下一步也更清楚。
搭配本課程5分鐘影片,先看重點,再用下面的整理與練習確認理解。
條例要求,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說明書在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在一般仲介買賣案例中,這個相對人就是與賣方交易的買方。
所以帶看前的準備,不只是記住坪數、售價與交通位置,還要依公司流程確認:
個人印象或口頭介紹,不能直接當成已完成文件解說程序。
| 段落 | 要說什麼 |
|---|---|
| 已知資訊 | 資料來源與目前確認結果 |
| 待確認事項 | 還缺什麼,避免用猜測填補 |
| 下一步 | 誰協助查、查哪份資料、何時更新進度 |
以貸款問題為例,可以回答:「我可以協助整理物件與申請資料,實際條件仍須由銀行評估。您最在意的是可貸金額,還是每月負擔?」這樣沒有替銀行作保證,也把對話帶到真正的需求。資料尚未齊全時,可以約定下一次回覆進度,不必為了有日期而承諾無法掌握的最終結果。
這個三段式是本文自編的回答方法。

假設買方看到牆角痕跡,問是不是漏水,新人只知道屋主說「那是以前的」。較好的處理方式是:
不能因為屋主一句話,就替物件作出「絕對不漏水」的保證。
依條例第22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的建物瑕疵項目須記載有無滲漏水;若有,須敘明位置。現行版本為2026年4月1日生效版,位置在壹、二、(一)、7、(2)。這是成屋說明書的記載要求,與第23條的解說義務一起看,並不以雙方都委託為前提。
已取得修繕資料時,先說明目前掌握的內容,再處理尚待確認的部分。已知瑕疵應依實際資料記載與解說;「待查」是用來標明尚待核對的事項,不能拿來掩蓋已知瑕疵。
補充:同時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委託時,條例第24條之2另要求雙方書面同意,並列有資訊提供、告知依仲介專業應查知的瑕疵、協助必要檢查等義務。這是雙方委託的補充規定,不是漏水記載與解說的唯一依據。

買方說「我想買不用整理的房子」,可能是在意漏水,也可能是不想增加裝修支出。先問一個具體問題,再覆述確認:「您希望入住前不需要額外整修,尤其擔心漏水修繕費用,我理解得對嗎?」讓對方有機會修正你的理解,再決定要查哪些資訊。
覆述確認是溝通工具,不是要買方接受某個結論。不要問「所以您就是願意承擔這些問題,對吧?」,這會變成誘導式確認;客戶點頭,也不能用來省略必要的文件與說明。
建議在紀錄中寫下:問題、已查資料、尚待確認事項、回報對象與下次更新時間。例如:
這些是工作管理建議,不代表一份紀錄就足以證明已完成所有義務。客戶連問數個問題時,先選最影響需求的一項,說清楚來源與下一步再接續;請同事確認時,附上客戶原本的提問,避免只寫「客戶對屋況不滿」,讓實際問題在轉述中消失。
練習一:尚未經銀行評估,營業員向買方說「我保證銀行一定核貸」。這樣的回答合適嗎?
解析:不合適,應改寫。說明協助整理資料的範圍、實際條件由銀行評估,並確認買方在意的是金額還是每月負擔;用已知、待查與下一步取代無依據的保證。此題為自編溝通情境。
練習二:在提供解說前,不動產說明書須經委託人簽章。這個說法正確嗎?
解析:正確。條例第23條規定解說依據與委託人簽章要求;買方在簽約時的簽章是另一個時點與角色,不能混用。
課後任務:花額外五分鐘,把「一定貸得到」或「肯定不會漏水」改成三句話:先說目前有依據的資訊,再指出待查事項,最後提出下一步,並加一句覆述確認。本文教的是入門解說與查核習慣,不代替個別物件鑑定或銀行授信評估。
本文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入門教學整理,不抵充法定資格取得或換證訓練時數。文中人物、案例、練習與工作清單皆為自編教學示範,不是官方考題;實際案件仍依適用法規與個案資料處理,申請資格與受理規定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資訊查核日期:202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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