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不是寫下遺願就能保障遺產分配的意志!根據《民法》,只有5種形式的遺囑才具法律效力,若形式不合、甚至遺囑人意識不清,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本文帶你一次搞懂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合法遺囑類型,並解析知名案例中的法律爭議,避免好意變爭產!
文/ 胡碩勻 、圖片/John-Mark Smith
編輯整理 /104高年級
由於遺囑製作的方式,對照遺囑中張榮發的簽名與內容字跡似乎不同,內容可能不是張榮發親筆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筆,而且有4 位見證人簽名,如此一來可以判斷該份不是自書遺囑,可能是代筆遺囑或密封遺囑。
由於遺囑是在寫遺囑的人(通稱為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有時難以證實遺囑內容到底是真是假,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民法》規定以下5 種遺囑形式才有效,除此之外的通通無效:
必須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且都須另外再簽名。
自書遺囑的優點為較便利,隨時可以書寫及修改,且費用最低。但缺點就是常有偽造及變造的爭議。
是指經由公證人公證的遺囑。必須指定2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後,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必須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按指印,並由公證人記明無法簽名的事由。
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人協助辦理,優點是通常遺囑瑕疵較少,證據能力最強。但缺點就是須準備財產證明、額外花時間精力來配合公證人,並且又要依財產內容計算公證費用。
由自己或他人代寫遺囑,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應皆在密封處簽名。如非本人自行書寫,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公證人應於封面記名該遺囑所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密封遺囑的優點為隱密性最高,但由於簽名次數及位置皆有所要求,容易因欠缺而無效,就會變成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其中1 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後,由代筆人記名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而且必須指定3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的優點為遺囑人不用親自書寫,但缺點為容易有過程要件欠缺的問題。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可以指定2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意旨,由其中1 名見證人作成筆記,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與見證人姓名,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並記名年月日,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同行簽名。
注意,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算,3 個月後這份口授遺囑即失去效力。並且,見證人中之1 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的3 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口授遺囑的優點為在急迫時可使用,但缺點為較不周全,且緊急狀況解除後3 個月即失效。
以上5 種遺囑方式,所有在場人含遺囑人都須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若是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按指印代替。
另外,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遺囑見證人,依據《民法》第1198 條,未成年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皆不得當遺囑見證人。還有,由於立遺囑人容易受公證人意思所左右,遺囑內容很難可以期待是正確的,所以該遺囑的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不得就同一遺囑成為見證人。
回到吳老先生的遺囑問題,這份遺囑被判決無效,原因在於,遺囑人吳老先生無法以口語方式完整表達遺囑內容,是由律師貼近遺囑人,透過其氣音、單詞、手勢或點頭、搖頭等動作,完成該份遺囑,並非吳老先生全程親自口述,所以無法確認他之真意是否與律師轉述之內容相同。
此外,見證人事實上並未聽到吳老先生陳述遺囑之內容,自然無從見證該遺囑內容是否出自其真意。故該遺囑被法院判定不符《民法》第1194 條規定的,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
由此案件來看,法律上對於立遺囑的方式採取嚴格的要式主義,必須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否則即使立了遺囑,將來有爭議時仍可能會被判無效。
而一旦立了遺囑,以後都不可以再更改嗎?當然不是,依據《民法》第1219 條規定,即使已經立了遺囑,在生前還是可以隨時改變。
節錄自:任性出版《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作者: 胡碩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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