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共通基本概念(請假最小單位、連續請假30日以上之認定...等)
本文整理各類請假之規範供勞資參考,應該可以使勞資雙方對於請假規範有較完整的理解!!
假別 | 依據 | 事由 | 請假日數 | 給薪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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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 勞工結婚 | 8日 (可分開申請) | 正常給薪 | 1. 請假期間:登記日前10日至登記之日後3個月可申請,若經過雇主同意,得遞延至一年 2. 一次請畢為原則,但仍可分段申請 3.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4. 在職中結婚後離婚,復再結婚,依然可申請不可扣全勤(考績未受限) 5. 證明文件:請帖、結婚登記、戶口名簿 |
喪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 A、父母、養父母 繼父母、配偶 喪亡 B、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喪亡 C、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曾祖父母 喪亡 | A、8日 B、6日 C、3日 | 正常給薪 | 1. 請假期間:法無明文,可視勞工信仰、各地禮俗而定(即可分次申請) 2.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3. 有關親屬喪亡之認定,係以「法律關係」認定,因此完成認養之養父母、繼父母...等,皆比照親生辦理 4. 喪假非以辦理喪事為限 5. 縱勞工到職前親屬喪亡,雇主無給假義務,惟勞工倘勞工有相關需求,仍建議給假。(本函釋有關婚假部分已廢止) 6. 不可扣全勤(考績未受限) 7. 證明文件:死亡證明、訃聞 |
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 A、普通傷病 B、 住院傷病 C、 住院 + 未住院 | A、1年內 不得超過30日 B、 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C、 2年不得超過1年 | 30日內 減半發給 |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可扣全勤、考績 3. 病假超過法定日數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留職停薪 4. 承上,倘雇主無法同意留職停薪,惟勞工確因病無法提供勞務,則仍應回歸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 5. 請假證明:一般醫療單據、醫囑、藥袋 6. 承上,只要是合法醫療單位之收據、醫囑皆可請假,雇主不可限制勞工應以公立、教學或其他特定醫院之醫療證明 |
二、公傷病假、事假
假別 | 依據 | 事由 | 請假日數 | 給薪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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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 因職業災導致 失能、傷害或疾病...等 致使無法出勤 | 至醫療完成為止 | 正常給薪 | 1. 公傷病假並無期間之限制,惟補償期間應按勞基法59條辦理 2. 勞工業已恢復工作能力,但仍需復健。復健期間雇主仍應核給公傷病假。 3. 承上,縱傷病未完全復原,但雇主倘有提供適當之輕便工作,或要求勞工協助進行復工評估,勞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即有被認定屬於惡意行為之可能,而得以解僱。 4. 若公司對於職災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期間有疑義,得要求勞工至職業傷害專業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工作能力評估。(雇主負擔成本) 5. 不可扣全勤 6. 證明文件:一般醫療單據、醫囑 |
事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 有事故必須 親自處理 | 1年共14日 | 不給薪 |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縱公司請假規則已明文「事假」應提早申請,但勞工若因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等,仍可不售該規範拘束;但於事後仍應按請假流程完成請假 3. 承上,若非緊急事故、突發事件,公司仍得按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懲戒 4. 請假為勞工權利,但依合法之工作規則請假,則為勞工之義務,縱有正當事由,但勞工未依規定請假,仍得以曠職論 5. 可扣考績、全勤 6. 證明文件:視請假事由而定 |
三、公假、生理假
假別 | 依據 | 事由 | 請假日數 | 給薪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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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 法令規定 應給予公假者 | 視各自不同事由 而由不同規範 | 正常給薪 | 1. 不可扣全勤 2. 常見之公假: .教召 .役男體檢 .出席作證 .勞資會議 .與職務相關之技能檢定考試 .可歸責雇主之勞資爭議調解、訴訟(確認歸責後才核給) |
生理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 每月共計1日 全年超過 3日部分 併入病假額度 | 因生理原因 致工作有困難 | A、減半發給 B、 一年超過 33日部分 (含病假) 不給薪 | 1. 請假單位原則以「日曆日」為單位,夜班跨日工作仍算作一日 2. 不以年齡為限 3. 承上,亦不以是否月經來潮作為判斷,而是以是否繼續排卵判斷(須藉助病史、基礎體溫或檢測血中荷爾蒙等方法來判斷) 4. 不得拒絕勞工之申請 5. 證明文件:無須提供證明文件 |
四、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安胎假
假別 | 依據 | 事由 | 請假日數 | 給薪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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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A、分娩 B、 妊娠3個月以上 流產 C、 妊娠2個月以上 未滿3個月 流產 D、 妊娠未滿2個月 流產 | A、56日 B、 28日 C、 7日 D、 5日 | A及B、年資 超過半年 正常給薪 年資 不足半年 減半發給 C及D、 不給薪 | 1. 請假單位為「日曆日」,不可另行約定(不可拆成小時、半日申請) 2. 產前可自行約定請假期間,分次請假亦無不可 3. 產後需「依曆連續給予28日」(含例、休、假日)之產假 4. 產假屬於雇主強制義務,勞工不得拋棄不得扣考績、全勤 5.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
產檢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受僱者 妊娠期間 | 7日 | 正常給薪 | 1. 請假單位可由勞方擇定(日、半日、小時),擇定後不得變更單位 2. 不得扣考績、全勤。 3.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4. 110年1月18日修正,自5日延長至7日 5. 第6、7日工資,雇主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受僱者配偶 妊娠期間 分娩 | 共7日 | 正常給薪 | 1. 請假單位可由勞方擇定(日、半日、小時),擇定後不得變更單位 2. 陪產假請假期間:勞工配偶分娩當日前後合計15日內,擇7日申請 3. 陪產檢假僅需提供請假證明(產檢證明)即可,無期間限制 4. 不得扣考績全勤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5. 110年1月18日修正,自5日延長至7日,新增陪產檢假 6. 第6、7日工資,雇主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
安胎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 醫師診斷 需安胎休養者 | A、未住院 1年不得超過30日 B、 住院 2年合計 不得超過1年 C、 住院 + 未住院 2年不得超過1年 | 皆為30日內 半薪 |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不可扣全勤、考績 3. 請假證明:一般醫療單據、醫囑、藥袋 4. 承上,只要是合法醫療單位之收據、醫囑皆可請假,雇主不可限制勞工應以公立、教學或其他特定醫院之醫療證明 |
五、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
假別 | 依據 | 事由 | 請假日數 | 給薪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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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 任職滿6個月 以上 育有3歲以下 子女 | 一次最長2年 | 不給薪 | 1. 請假單位,原則上以半年為單位 2. 承上,若經雇主同意,請假單位可短於6個月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結束後,雇主應使勞工恢復「原職務」(但有正當事由,仍可依法調職,例如:原職務已消滅) 4. 不得扣考績、全勤(但整月未出勤,即無全勤) 5. 配偶為就業者,除有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申請 6. 承上,同時育有二子女,縱配偶為就業,仍得申請 7. 單親、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等,皆不影響申請權利8. 經法定程序之收養、試養,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9. 請假證明:配偶之就業鄭明,或其他配偶未就業,確無法獨立照顧子女之證明 |
家庭照顧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 勞工之家庭成員,因事故而需親自照顧 | 7日 (併入事假) | 不給薪 |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按民法第1123條:「以永久共同居住為目的者,視為家屬」;因此家庭照顧之範圍,不限於親屬 3. 不得扣考績、全勤 4.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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