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哪些假可以請?各類假別大盤點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原文標題: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共通基本概念(請假最小單位、連續請假30日以上之認定...等)

本文整理各類請假之規範供勞資參考,應該可以使勞資雙方對於請假規範有較完整的理解!!

目錄

一、婚假、喪假、病假

假別依據事由請假日數給薪標準備註
婚假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8日
(可分開申請)
正常給薪1. 請假期間:登記日前10日至登記之日後3個月可申請,若經過雇主同意,得遞延至一年
2. 一次請畢為原則,但仍可分段申請
3.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4. 在職中結婚後離婚,復再結婚,依然可申請不可扣全勤(考績未受限)
5. 證明文件:請帖、結婚登記、戶口名簿
喪假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A、父母、養父母
繼父母、配偶
喪亡
B、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喪亡
C、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曾祖父母
喪亡
A、8日
B、6日
C、3日
正常給薪1. 請假期間:法無明文,可視勞工信仰、各地禮俗而定(即可分次申請)
2.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3. 有關親屬喪亡之認定,係以「法律關係」認定,因此完成認養之養父母、繼父母...等,皆比照親生辦理
4. 喪假非以辦理喪事為限
5. 縱勞工到職前親屬喪亡,雇主無給假義務,惟勞工倘勞工有相關需求,仍建議給假。(本函釋有關婚假部分已廢止)
6. 不可扣全勤(考績未受限)
7. 證明文件:死亡證明、訃聞
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A、普通傷病
B、 住院傷病
C、 住院 + 未住院
A、1年內
不得超過30日
B、 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C、 2年不得超過1年
30日內
減半發給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可扣全勤、考績
3. 病假超過法定日數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留職停薪
4. 承上,倘雇主無法同意留職停薪,惟勞工確因病無法提供勞務,則仍應回歸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
5. 請假證明:一般醫療單據、醫囑、藥袋
6. 承上,只要是合法醫療單位之收據、醫囑皆可請假,雇主不可限制勞工應以公立、教學或其他特定醫院之醫療證明

二、公傷病假、事假

假別依據事由請假日數給薪標準備註

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因職業災導致
失能、傷害或疾病...等
致使無法出勤
 
至醫療完成為止正常給薪1. 公傷病假並無期間之限制,惟補償期間應按勞基法59條辦理
2. 勞工業已恢復工作能力,但仍需復健。復健期間雇主仍應核給公傷病假。
3. 承上,縱傷病未完全復原,但雇主倘有提供適當之輕便工作,或要求勞工協助進行復工評估,勞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即有被認定屬於惡意行為之可能,而得以解僱。
4. 若公司對於職災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期間有疑義,得要求勞工至職業傷害專業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工作能力評估。(雇主負擔成本)
5. 不可扣全勤
6. 證明文件:一般醫療單據、醫囑
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有事故必須
親自處理
1年共14日不給薪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縱公司請假規則已明文「事假」應提早申請,但勞工若因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等,仍可不售該規範拘束;但於事後仍應按請假流程完成請假
3. 承上,若非緊急事故、突發事件,公司仍得按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懲戒
4. 請假為勞工權利,但依合法之工作規則請假,則為勞工之義務,縱有正當事由,但勞工未依規定請假,仍得以曠職論
5. 可扣考績、全勤
6. 證明文件:視請假事由而定

三、公假、生理假

假別依據事由請假日數給薪標準備註
公假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法令規定
應給予公假者
視各自不同事由
而由不同規範
正常給薪1. 不可扣全勤
2. 常見之公假:
教召
役男體檢
出席作證
勞資會議
與職務相關之技能檢定考試
可歸責雇主之勞資爭議調解、訴訟(確認歸責後才核給)
生理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每月共計1日
全年超過
3日部分
併入病假額度
因生理原因
致工作有困難
A、減半發給
B、 一年超過
33日部分
(含病假)
不給薪
1. 請假單位原則以「日曆日」為單位,夜班跨日工作仍算作一日
2. 不以年齡為限
3. 承上,亦不以是否月經來潮作為判斷,而是以是否繼續排卵判斷(須藉助病史、基礎體溫或檢測血中荷爾蒙等方法來判斷)
4. 不得拒絕勞工之申請
5. 證明文件:無須提供證明文件

四、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安胎假

假別依據事由請假日數給薪標準備註
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A、分娩
B、 妊娠3個月以上
流產
C、 妊娠2個月以上
未滿3個月
流產
D、 妊娠未滿2個月
流產
A、56日
B、 28日
C、 7日
D、 5日
A及B、年資
超過半年
正常給薪
年資
不足半年
減半發給
C及D、 不給薪
1. 請假單位為「日曆日」,不可另行約定(不可拆成小時、半日申請)
2. 產前可自行約定請假期間,分次請假亦無不可
3. 產後需「依曆連續給予28日」(含例、休、假日)之產假
4. 產假屬於雇主強制義務,勞工不得拋棄不得扣考績、全勤
5.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產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受僱者
妊娠期間
7日正常給薪1. 請假單位可由勞方擇定(日、半日、小時),擇定後不得變更單位
2. 不得扣考績、全勤。
3.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4. 110年1月18日修正,自5日延長至7日
5. 第6、7日工資,雇主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陪產檢及陪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受僱者配偶
妊娠期間
分娩
共7日正常給薪1. 請假單位可由勞方擇定(日、半日、小時),擇定後不得變更單位
2. 陪產假請假期間:勞工配偶分娩當日前後合計15日內,擇7日申請
3. 陪產檢假僅需提供請假證明(產檢證明)即可,無期間限制
4. 不得扣考績全勤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5. 110年1月18日修正,自5日延長至7日,新增陪產檢假
6. 第6、7日工資,雇主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安胎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醫師診斷
需安胎休養者
A、未住院
1年不得超過30日
B、 住院
2年合計
不得超過1年
C、 住院 + 未住院
2年不得超過1年
皆為30日內
半薪
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不可扣全勤、考績
3. 請假證明:一般醫療單據、醫囑、藥袋
4. 承上,只要是合法醫療單位之收據、醫囑皆可請假,雇主不可限制勞工應以公立、教學或其他特定醫院之醫療證明

五、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

假別依據事由請假日數給薪標準備註
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任職滿6個月
以上
育有3歲以下
子女
一次最長2年不給薪1. 請假單位,原則上以半年為單位
2. 承上,若經雇主同意,請假單位可短於6個月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結束後,雇主應使勞工恢復「原職務」(但有正當事由,仍可依法調職,例如:原職務已消滅)
4. 不得扣考績、全勤(但整月未出勤,即無全勤)
5. 配偶為就業者,除有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申請
6. 承上,同時育有二子女,縱配偶為就業,仍得申請
7. 單親、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等,皆不影響申請權利8. 經法定程序之收養、試養,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9. 請假證明:配偶之就業鄭明,或其他配偶未就業,確無法獨立照顧子女之證明
家庭照顧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勞工之家庭成員,因事故而需親自照顧7日
(併入事假)
不給薪1. 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日、半日、小時)
2. 按民法第1123條:「以永久共同居住為目的者,視為家屬」;因此家庭照顧之範圍,不限於親屬
3. 不得扣考績、全勤
4. 請假證明:法無明文,可以以合理工作規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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