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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報導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車輛汰舊換新取得退稅,並非企業營業收入,應作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的減項,應依據適當會計方式進行帳務處理,以確保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正確性,避免產生補稅及罰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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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車輛汰舊換新,若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可申請退還貨物稅。
依規定,企業若於購車當年度即申請退還貨物稅,應將該金額列為資產成本的減項,直接減少車輛的帳面價值;若於購車次年度才申請,則應列為該資產的未折減餘額減項,並依據所得稅法計算折舊。
因此企業在會計處理時,須確認退稅款處理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以確保申報數據正確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甲公司2023年1月1日新購一輛大貨車,購車成本為480萬元,該車輛耐用年限為五年,預估殘值80萬元,公司同時報廢一輛老舊車輛,符合申請貨物稅退還資格,並於當年度獲退還40萬元貨物稅。
甲公司在202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該新車帳面價值應為440萬元,也就是成本480萬元減去退稅款40萬元,進一步計算折舊時,應先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再依五年耐用年限攤提折舊,則每年折舊費用72萬元。
國稅局提醒,若企業未將退還的40萬元貨物稅從車輛成本中扣除,仍以480萬元計算折舊,則將導致折舊金額被高估,例如,甲公司若依舊以480萬元作為計算基礎,則每年折舊費用將為80萬元,比應申報的72萬元多8萬元,這將使企業虛增折舊費用,導致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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