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送禮可別誤踩稅務地雷。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採購禮盒贈送客戶或發放給員工,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若誤列為可扣抵項目,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可能面臨裁罰。
2026-06-11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端午節即將到來,不少企業與商家陸續採購粽子禮盒、伴手禮等商品,作為饋贈客戶、合作廠商或慰勞員工之用。不過,高雄國稅局提醒,這類支出雖屬企業常見營運活動,但在營業稅申報上有特別規定,營業人取得的進項稅額並不能拿來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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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原則上可用來扣抵銷項稅額,以減輕營業稅負擔。不過,若購買的物品是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例如贈送客戶、業務往來對象的節慶禮品,或發放給員工的端午禮盒、尾牙摸彩獎品及其他福利品等,則屬於不得扣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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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因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所取得的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即使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也不能將相關稅額列入營業稅申報的扣抵項目。
舉例來說,某公司於端午節前採購60盒禮盒,分別贈送客戶及員工,取得進貨金額12萬元、進項稅額6,000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誤將這筆6,000元進項稅額列為可扣抵項目,經國稅局查獲後,除須補繳6,000元稅款外,還可能因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裁罰。
國稅局提醒,節慶送禮雖是企業維繫客戶關係及照顧員工的重要方式,但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特別留意進項稅額是否符合扣抵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增加補稅及罰鍰負擔。
此外,若營業人自行檢查後發現已將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誤列申報,只要在未遭人檢舉,且稽徵機關尚未展開調查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轄區稅捐機關補報、補繳漏稅款,僅需加計利息,不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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