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到了歲末時刻,不少人都會盤算未來的職涯規劃,特別春節過後、領完年終獎金,往往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年度最大規模跳槽時刻」。專家提醒:勞工轉職應該謹慎評估,有很多除了薪資成長以外的「隱藏成本」隱於其中,包括人脈、產業前景、適應性等等,在正式下決定前,務必確認「必要事項」是否都已納入考量當中。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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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最大歡樂莫過於新年春節,大家期待甚殷,但往往也是年度跳槽最大規模時刻;根據人力銀行數據:平日職缺數與春節前職缺數相差約20餘萬筆,預估所謂的「年後轉職」有約20萬人次跳槽,此股人力流動並不輸對岸春節人力流動的熱潮。
根據人力銀行調查,員工跳槽的主因不外乎:
但春節前跳槽,「薪資不滿」、「職涯發展停滯或凍結」反而會躍居一二名。
「離職率」往往是企業用以衡量企業內部人力資源流動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通過對離職率的考察,可以瞭解企業對員工的吸引和滿意情況。
春節前大規模人力異動,各企業所遺留職缺,理當屬於現職,除非緊急職缺,且空缺未達一定標準,否則不會刻意辦理求才活動。因此若勞工提前於春節跳槽,往往是「舊職缺補充」,也可能是「臨時性職缺」,恐難遇上新職缺;但春節過後,經人力盤查後加上用人計畫,在對外徵才人力自會端上新增職缺,凸顯企業前景,藉此吸引外部人力注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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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應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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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市場本就具有流動性,如企業本身人力流動在一定幅度內流動,則有促進內部人力新陳代謝;惟,若勞工基於季節性理由(尤其春節前)流動,或許可以先行透過以下3大要項,自行過濾「是否一定要選在此刻離職」的必要性:
跳槽者於跳槽過程前需面臨跳槽流程的認知:
假如勞工只在意調槽後的加薪數字,僅可縮短前述程序,唯一注意跳槽後薪資增幅,能否滿足接受?但必須提醒「二因子論」,薪資其實並不屬於「激勵」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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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企業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應給與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換言之,年終獎金儘早也在年底會計結帳後,一班多半接近春節前發放。而春節跳槽勞工首先遇上該年度年終獎金計算與不完全發給之風險,原先可能的年度收入,勢必因跳槽而起變化,其潛在損失因企業年終獎金計算與發給各有其不同規定。
大約前2~3年前,部分服務業打算春節前開幕,故意選在於開幕前一個月廣徵人力,恰巧遇上景氣好,企業為快速搶到人力,不但薪資水準開得比同業略高,同時承諾前來受僱勞工,因提前春節前跳槽,其損失年終獎金,由該企業補償。
但是放眼今年的狀況,台灣遭受無理由之美國對等關稅衝擊,目前多數傳統產業訂單跌落谷底,各家年終獎金恐怕都不如預期,且其需嚴肅對待未來經營風險之際。推論勞工如果打算春節前跳槽,最好預先心裡要有額外損失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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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實務上常被稱為「綁約」,企業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能基於市場人脈或業務、技術證照、專業培育等需求,除聘僱前述勞工,且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以維持一段期間需求之必要穩定。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對雙方而言,實屬一體二面,平日則保障企業前述需求;同理勞工獲得一定期間工作與薪資保障。反之,如勞工的職涯正處於「嘗試及選擇」階段,為求職涯未來發展的可能性、勢必會頻繁轉職,這時候就要特別小心如果要擺脫「綁約」現狀,勢必會有「違約金」和「相關訓練費用」的成本,別忘亦需列在考慮範圍當中。
轉職應謹慎評估,其成本雖為隱藏成本,短時間可以忽略;但就其職涯耕耘期間,自然顯露其成本,屆時計算得失,難以挽回。另假設轉職唯一偏重調薪,以目前加薪約可增加10%~20%,且職位挑選正確實屬一舉二得。反之,隱藏成本勢必加重後悔轉職成本負擔。
(原文標題:年終前,自願(或主動)性跳槽,先做好跳槽SOP勿踩地雷!)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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