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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 1926次觀看

歲末年終前跳槽?專家提醒:3大要項務必三思

每年到了歲末時刻,不少人都會盤算未來的職涯規劃,特別春節過後、領完年終獎金,往往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年度最大規模跳槽時刻」。專家提醒:勞工轉職應該謹慎評估,有很多除了薪資成長以外的「隱藏成本」隱於其中,包括人脈、產業前景、適應性等等,在正式下決定前,務必確認「必要事項」是否都已納入考量當中。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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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最大歡樂莫過於新年春節,大家期待甚殷,但往往也是年度跳槽最大規模時刻;根據人力銀行數據:平日職缺數與春節前職缺數相差約20餘萬筆,預估所謂的「年後轉職」有約20萬人次跳槽,此股人力流動並不輸對岸春節人力流動的熱潮。

根據人力銀行調查,員工跳槽的主因不外乎:

  1. 處於高焦慮。
  2. 沒有工作動力。
  3. 無法融入職場群體。
  4. 每天都在做同樣的事情。
  5. 變得易怒。
  6. 留下來單純只是為了薪水。

但春節前跳槽,「薪資不滿」、「職涯發展停滯或凍結」反而會躍居一二名。

「離職率」往往是企業用以衡量企業內部人力資源流動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通過對離職率的考察,可以瞭解企業對員工的吸引和滿意情況。

春節前大規模人力異動,各企業所遺留職缺,理當屬於現職,除非緊急職缺,且空缺未達一定標準,否則不會刻意辦理求才活動。因此若勞工提前於春節跳槽,往往是「舊職缺補充」,也可能是「臨時性職缺」,恐難遇上新職缺;但春節過後,經人力盤查後加上用人計畫,在對外徵才人力自會端上新增職缺,凸顯企業前景,藉此吸引外部人力注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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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跳槽」的相關法規應注意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1.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簡而言之: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應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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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跳槽離職,務必三思的「3大要項」

就業市場本就具有流動性,如企業本身人力流動在一定幅度內流動,則有促進內部人力新陳代謝;惟,若勞工基於季節性理由(尤其春節前)流動,或許可以先行透過以下3大要項,自行過濾「是否一定要選在此刻離職」的必要性:

1. 評估自身的「跳槽成功機率」

跳槽者於跳槽過程前需面臨跳槽流程的認知:

  1. 醞釀動機:檢視目前職位短長期職涯目標。
  2. 企業對象所處外部環境觀察:產業前景、個人適應性。
  3. 跳槽解析:內部及外部訊息與目標可行性。
  4. 決策:職涯變動或按兵不動。
  5. 訂妥目標之方案:跳槽產業或企業職務對象。
  6. 啟動應徵機制:篩選應徵目標及勞動條件比對、目標挑選及排序。
  7. 應徵行動:按照目標及排序同步傳遞履歷給人力銀行。
  8. 結果分析與處置:接收適當面試企業對象與職位、網頁瀏覽其基本資料及與未來職涯發展吻合度。
  9. 準備前往面試預備:除借助冰山理論提及因素,產業與職位應具條件釐清。
  10. 面試及互動:熟記及扼要描述職位需求彈性、優勢條件、過濾企業對象與徵才條件誤差。
  11. 針對企業對象拋出Offer(s)評估與挑選:職位及相關條件誤差幅度、職位與職涯發展不相違背、企業文化氛圍適性。
  12. 最終抉擇:單一或複數Offers、現在是否是入職的最適時機?

假如勞工只在意調槽後的加薪數字,僅可縮短前述程序,唯一注意跳槽後薪資增幅,能否滿足接受?但必須提醒「二因子論」,薪資其實並不屬於「激勵」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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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終獎金」的風險

勞動基準法》規定:企業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應給與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換言之,年終獎金儘早也在年底會計結帳後,一班多半接近春節前發放。而春節跳槽勞工首先遇上該年度年終獎金計算與不完全發給之風險,原先可能的年度收入,勢必因跳槽而起變化,其潛在損失因企業年終獎金計算與發給各有其不同規定。

大約前2~3年前,部分服務業打算春節前開幕,故意選在於開幕前一個月廣徵人力,恰巧遇上景氣好,企業為快速搶到人力,不但薪資水準開得比同業略高,同時承諾前來受僱勞工,因提前春節前跳槽,其損失年終獎金,由該企業補償。

但是放眼今年的狀況,台灣遭受無理由之美國對等關稅衝擊,目前多數傳統產業訂單跌落谷底,各家年終獎金恐怕都不如預期,且其需嚴肅對待未來經營風險之際。推論勞工如果打算春節前跳槽,最好預先心裡要有額外損失的準備。

延伸閱讀:關於「年終獎金」的6個常見問答:員工在年前離職,可領年終嗎?

3. 確認是否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與額外訓練費用成本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實務上常被稱為「綁約」,企業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能基於市場人脈或業務、技術證照、專業培育等需求,除聘僱前述勞工,且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以維持一段期間需求之必要穩定。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對雙方而言,實屬一體二面,平日則保障企業前述需求;同理勞工獲得一定期間工作與薪資保障。反之,如勞工的職涯正處於「嘗試及選擇」階段,為求職涯未來發展的可能性、勢必會頻繁轉職,這時候就要特別小心如果要擺脫「綁約」現狀,勢必會有「違約金」和「相關訓練費用」的成本,別忘亦需列在考慮範圍當中。

延伸閱讀: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俗稱的「綁約」嗎?

小結

轉職應謹慎評估,其成本雖為隱藏成本,短時間可以忽略;但就其職涯耕耘期間,自然顯露其成本,屆時計算得失,難以挽回。另假設轉職唯一偏重調薪,以目前加薪約可增加10%~20%,且職位挑選正確實屬一舉二得。反之,隱藏成本勢必加重後悔轉職成本負擔。

(原文標題:年終前,自願(或主動)性跳槽,先做好跳槽SOP勿踩地雷!)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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