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5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鼓勵65歲屆退勞工續留職場,勞動部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羅列協商注意事項、資源等。由於修法前,即可協商延退,但決定權仍在雇主手上,新指引也是如此,外界譏諷為「雞肋法條」。
對此,勞動部官員坦言,法令僅明定未滿65歲不能強制終止契約,勞工若屆齡65歲可主動提出延後退休意願,雇主仍可不同意其延後退休。換言之,勞雇協商,只是法律上給雙方的一個空間繼續往後走,若原公司沒有適當職位,勞工只能尋求轉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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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勞基法並未限制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時間點,全看勞資雙方協商結果。雙方如協商同意延後退休,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對其有差別待遇,違者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54修正條文於2024年7月31日公告施行,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65歲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統計,自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超過2萬4千名年滿65歲勞工選擇續留原公司服務,其中1萬9千多人採「延後退休」,在不中斷勞保投保的情況下,持續工作;4千8百多人先結清舊有年資或領取退休金後,以「再僱用」形式重新加保。
據最新參考指引,勞資雙方可從三種模式中擇一合作,首先,勞資未經特定協商,勞工持續提供勞務、雇主持續支薪,法律上視同勞動契約自動延續;第二,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訂下書面記錄,年資不中斷,並履行原有勞動契約,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薪資或勞動條件,如有調整,需經雙方合意。
第三為退休後再受僱,勞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後,可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讓職務設計與工時更具彈性,在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終止契約。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黃維琛表示,最常見模式為雇主願意繼續聘僱,向勞工提出協商。參考指引出爐,鼓勵屆退勞工主動協商,不過,雇主仍握有決定權。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若勞工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新舊制勞退、勞保權益不變。若勞工年滿65歲退休後再受僱,參與新制勞退、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皆可繼續參加新制勞退、勞保。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羅列協商注意事項、資源等。我們參考勞動部指引的懶人包,針對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的事項為您整理如下,歡迎參考利用。
台灣65歲以上人口約占總人口比重約20%,但勞動參與率9.9%甚至還低於日本75歲以上長者的12%勞動參與率。專家指出,當前國家的勞動力缺口亟需勞資雙方改變既有的思考,提高65歲以上勞動力的參與率,藉由政令設計、企業的契約、工作模式規劃,勞工的主動心態,共同打造新的職場風貌、緩解勞動市場的「缺工困境」。
根據104人力銀行數據統計,標示「歡迎中高齡」的企業以超過5成,「友善中高齡」的職缺也在逐年成長,在國內就業市場出現人力缺口的狀況下,就業市場借重已退休、高齡者重新加入職場已成勞力市場的解方,在健康情況許可下,中高齡工作者應該仍有馳騁職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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