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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修正規定、聚焦6重點:應建立明確開會機制、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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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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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針對「勞資會議」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其中聚焦「6大重點」:要求事業單位單獨召開門檻、固定開會週期、勞資代表親自出席與主席宣告程序、事業單位人數大量增加時由地方政府適時協助擴增代表、提案保護與深化協商,以及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之選務等事項,確保「勞資會議」能順利推動。

文/《104職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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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業單位依法應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宣佈修正注意事項,其中包括6項主要重點,包括:明定勞資會議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若人數未過半就應改期舉行。

延伸閱讀:什麼是「勞資會議」?可以決定公司營運方向嗎?一文帶你看懂

「勞資會議」修正規定、聚焦6大重點

修正重點細節說明
健權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選務、勞工人數參加應調整勞資代表人數等
事業場所應單獨召開門檻事業場所內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單獨召開勞資會議
定期規律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可自訂低於三個月的固定週期,定在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明定勞資會議成會要求例如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開會前需確認雙方出席人數是否過半
新增提案保護規定已提出的提案未經提案人同意,不得透過協調或其他非正式方式逕行排除
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鼓勵雙方提出具體議題,如工作環境改善、組織運作效能

勞動部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就事業場所(分支機構)單獨召開門檻、固定開會週期、勞資代表親自出席與主席宣告程序、事業單位人數大量增加時由地方政府適時協助擴增代表、提案保護與深化協商,以及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之選務等事項進行修訂,以利事業單位有所依循,落實勞資會議運作機制,確保基層勞工意見得以充分表達。

勞動部表示,注意事項於民國108年訂定,提供勞資雙方於選舉勞方代表及召開會議等實務運作重要參考依據,該部持續蒐集勞資雙方對勞資會議常見實務問題,徵詢各地方政府的意見後,完成修訂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重點一:健全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

包括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選務;以及因應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增加,主管機關得促請事業單位調整勞資代表人數;視訊會議中出席人員應使用與勞資會議備查名冊相同之姓名等。

重點二:事業場所應單獨召開門檻

事業場所(分支機構,如分店、工廠)內之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者,應自行單獨召開勞資會議,不得與事業單位(如總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

重點三:定期規律召開勞資會議

召開勞資會議應具備「規律性」與「時間可預期性」,事業單位可自行訂定「每3個月(或低於3個月)」為固定週期;週期一經確立,即必須在該特定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會議。

重點四:明定勞資會議成會要求

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並於開會前主席必需確認各方代表出席人數是否已達各過半數,始得宣布開會;如未達出席門檻,則應另訂開會日期,以確保決議有效性。

重點五:新增提案保護規定

已提出之提案在未經提案人同意,不得透過協調或其他非正式方式逕行排除,以維護提案人權益。

重點六: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

考量各事業場所經營型態與環境差異,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鼓勵雙方提出具體議題(工作環境改善、組織運作效能等),以落實充分溝通。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6大修正重點

勞動部最後提醒,事業單位不論規模大小,都應該依法舉辦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讓勞資雙方可以藉由定期對話溝通,促進組織內的生產運作、改善工作流程及增進勞工福祉,且勞動部已將勞資會議召開情形納入事業單位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櫃)、聘僱外籍移工的審查項目之一,事業單位均應依照勞資會議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來舉辦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如有疑義,則可就近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協助。關於本次修正後的注意事項,勞動部已函請各地方政府知轄內事業單位,也同時張貼在「勞動部全球資訊網/勞資會議」專區供查閱下載。


「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

Q:如果公司人數在3人以下,還需要開「勞資會議」嗎?
A: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只是勞資會議的召開及運作,可不受以下規定的規範:
● 勞資代表須同數
● 勞方須選舉產生
● 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
● 勞方須受年齡限制
● 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
● 10天前選舉公告
● 任期為4年
● 要送備查
● 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

Q:「勞資會議」代表若因職務變動、出缺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擔任代表時,如何處理?
A: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另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Q: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否包括所有分公司的勞工人數?
A: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
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
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勞資會議參考格式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
國內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

本文參考《勞動部》、《新北勞動雲》官方資訊,經整理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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