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4 | 4445次觀看

用LINE請事病假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現代人智慧型手機普遍,聯絡方式亦從傳統書信和電子郵件往來,轉變成通訊軟體溝通。職場上有時不舒服或有事請假,得否使用通訊軟體向老闆請假?根據勞基法與相關判決,切記應遵守勞工請假規則及雇主之規定。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即時通訊軟體的普遍應用,已改變了職場生態。上週主題提到「用LINE請辭有效嗎?」本週主題續談「用LINE請事病假可以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其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一般公司之員工假勤管理辦法,通常也有類似規定,例如:「員工請假需於事前親自辦理,病假或其他緊急狀況應先以電話或口頭方式通知公司,由同儕協助辦理或次日補辦手續。」

媒體曾經報導「員工用Line請病假,老闆問:可以不接受嗎?」,如勞工僅是用LINE片面通知一聲(註:並不僅限於使用LINE,其他通訊軟體皆同),就自己請事病假未到班,事前或事後亦未完備公司規定的請假手續,請問可以嗎?公司可否認定為曠職?

本週選讀與本主題有關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摘要)供讀者參考:

事實經過:

兩造對於A員工自102年12月30日起受僱B公司,並於105年5月19日至同年月27日未到B公司上班一節,均不爭執。然A員工主張伊已以簡訊向B公司請假,自無曠職問題,B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然為B公司否認。是本件首要爭點即為B公司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是否有據?

法院認定:

1. 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2. 依B公司所制訂之工作規則,已送請臺北市政府審核通過;且該規則第44條約定: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出勤,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託同事、家屬、親友或以電話、傳真、E-mail、限時函件報告單位主管,代辦請假手續。如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送,其工作單位按權責核定之等語,此據被告提出之101年4月19日府勞資字第10132991100號函及該規定在卷可稽。核前揭請假規則所規定之內容與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所揭示之意旨並無違背,該一定程序之遵守係為維護勞資雙方權益,對勞工而言並未剝奪其請假之權利,然亦應同時維護資方可以順利調度人力,維持公司正常運作之管理權利,故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是依前揭說明,A員工縱有請假之必要,除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補正證明,經B公司權責人員核定(核准)後,始生請假之效力。如未依工作規則之約定請假,或雖請假而未獲核准時,其未提供勞務之行為仍應構成無正當理由之曠工,並不因勞工曾經提出請假申請而有不同。

3. 詳觀兩造均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可知,A員工對於其欲請事假期間並未事先填寫全部請假單經B公司權責人員核定,B公司人事單位負責人員依前揭規定於105年5月26日以簡訊要求A員工應向公司提出證明敘明事由,自屬合法。A員工拒絕配合B公司人事權責單位通知補正查核之態度,顯已嚴重危害勞資關係之和諧。B公司依前揭法令及規則不准A員工之事假申請,依法有據,且所辯A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一個月曠工達6日等事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05年6月1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依法有據。

本件給予上班族朋友的啟發是,無論你是使用何種即時通訊軟體工具,當你向雇主表示要請事假或病假的需求時,切記要遵守勞工請假規則,以及雇主所制訂的假勤管理相關規定,事前或事後須完備請假手續,例如補提醫院診斷證明書,不要以為單純發出訊息通知主管或同儕即可了事,免得還未回來上班就先收到一紙曠職三日解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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