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2 報導 聯合報記者林縉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立法院會昨(12)日三讀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加重刑責重罰詐騙,詐欺犯獲益達1億元,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網路平台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內容,違者將降低流量,最重將被封網,TikTok(抖音國際版)、臉書、Google都在納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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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猖獗,為遏阻非法,行政院通過打詐新四法,立法院昨日挑燈夜戰先三讀通過兩法。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也呼籲立法院盡速通過「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及「洗錢防制法」,為國家打詐法制建立新里程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強化數位經濟防詐措施,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類落地,課予業者防詐義務,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至1億元罰鍰,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
此外,也新增「窩裡反條款」,犯罪者自首後,如果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為有效打擊網路犯罪,並兼顧隱私權保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定,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的義務,電信事業相關業者有保存網路流量紀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案件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藉由分析行為人的數位足跡,溯源及追查攻擊者身分。
有鑑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除事前採法官保留外,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授權子法內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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