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有無一例一休?|法務長專欄
保全人員有無一例一休?根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責任制」工作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但避免遭到濫用及不合理規定,另有保全人員工作參考指引,做為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時之參考。
保全人員有無一例一休?根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責任制」工作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但避免遭到濫用及不合理規定,另有保全人員工作參考指引,做為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時之參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故原則以受僱者之配偶有就業者始得申請。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規定。
某香港商在台分公司v.業務經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4號) 某位香港商的在臺業務經理,負責與代理商簽約並協助拜訪客戶,以及依合約計算代理商的佣金。因為業務經理知道代理商可以拿到不少佣金,因此主動跟該代理商的總經理開口要求「分享」利潤。經雙方討價還價後,最後以臺幣二十萬元成交,並由代理商交付一張等值的美金支票給業務經理兌現。
在職場上,很常會聽到公司跟員工說:「你明天不用來了!工資跟資遣費清一清!」;又或者會聽到說:「你做錯事,所以公司要解僱你,而且公司不會給資遣費!」。究竟雇主這樣的做法跟說法,在法律實務上,是對的嗎?如果有問題,風險是什麼?
實務上,常見勞資爭議是所謂「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如依照勞工出勤紀錄,勞工下班時間已逾正常下班時間,這段下班後待在公司的時間,勞工究竟是處理私人事務(非工作時間)?抑或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繼續提供勞務(工作時間)?勞檢機關與雇主往往各有見解,類似案例在高等行政法院間亦出現歧異判決,本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列舉「敵意性性騷擾」、「交換性性騷擾」,你知道除了行為和言語之外,涉及和影響層面更廣的交換性性騷擾,其實也很常見嗎?
雇主應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嚴格講,應以勞工每月實際工資,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對應其適當級距之「月提繳工資」乘上6%,才真正屬於雇主為勞工按月提繳之勞退金之金額。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雇主為避免對受僱之勞動者所投入之經費、時間、精力及其他資源,因受僱之勞動者遽然離職而造成企業雇主花費之投資平白損失,甚且發生勞動者經過受訓、培育完成後,反而造成與原企業雇主競業之結果,若無法受約定服務年限條款的保障,企業雇主可能不願意對受僱勞動者提供任何訓練,以達培育人才好委以重任之目的,而與勞工約定必須服務一定之期限,否則應賠償違約金,乃雇主為維護企業經管及服務品質之適當方法
突襲勞動檢查再正常不過,但仍有雇主抱怨勞檢機關為何不事先通知,但「勞動檢查法」已明定勞檢以「不事先通知」為原則,除了例外的4種檢查事項。目的在於觀察到實際真實的狀況,否則在雇主事先準備下可能導致成效大打折扣。
離職後的個人資料得否因「勞雇關係已然消滅」要求前公司刪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刪除,但因業務等必須或個人同意不在此限。實務上經常的做法為,在聘僱契約時便已註明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之約定,讓求職者簽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