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0.08.11 | 9231次觀看

應徵者接受徵才企業錄取通知後反悔不去|法務長專欄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問題: 小芳研究所畢業後進入國內一家頗具規模的公司任職,轉眼已經五年多,近來因工作不順,興起了離職念頭,開始私底下投遞履歷應徵新的工作機會。

拜現服務公司知名度之賜,選擇投遞履歷的二家目標公司,均獲得了面試機會。經過層層關卡面試後,小芳手上已經拿到其中一家A公司的錄取通知,裡面規定若是接受須於收到後七日內回覆,否則視為不接受。然而真正讓小芳寄予高度期待的另一家B公司因內部作業時間較長,雖得到錄取機會很高的暗示,終究尚未拿到錄取通知,結果也有可能一頭空。

因小芳確實想離開現職,於是先回覆接受A公司的錄取通知,預定報到日為一個月後。天底下的事情就是那麼多變,二週後,B公司的錄取通知來了,小芳欣喜之餘,又多了一個煩惱,如何對原已答應前往報到上班的A公司表示反悔不去了,小芳如此做會有什麼法律風險呢?

解析:

企業找人才與人才找工作猶如相親一般,是一件既費時費錢又勞心勞力的事。理想上,讓雙方皆大歡喜的結果是一拍即合,徵才企業立馬敲定求職者即刻上班,求職者二話不說馬上報到展開工作。

但在招募實務上,徵才企業總想多看一些人才,從中甄選出最適合企業文化與價值觀的求職者;反之,求職者騎驢找馬,邊看邊尋,盤算找到既符合自己興趣專長,而且薪資福利與工作環境皆優的幸福企業。

坊間常見媒體報導,求職者投訴徵才企業,明明已經發出錄取通知,卻於報到日前反悔的例子。對求職者而言,其結果自然難以接受(更慘的是已經辭掉現職,弄得前後二頭空),揚言要怒告徵才企業(延伸閱讀:面試隔天通知錄取,隔2天卻說對不起,該怎麼辦?https://blog.104.com.tw/admission-regret/)。

難道只有徵才企業會爽約嗎?恐怕不是,求職者也可能腳踏二條船,雖然收到其中一家錄取通知,工作有了著落,惟心中仍寄望於另一家心儀企業。不免擔心,若先接受前者的錄取通知,在報到日前,突又接獲後者的錄取通知時,反悔不去前者企業報到,會不會挨告啊?

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通常情形,徵才企業發出錄取通知(實務上多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為主,口頭因有舉證上的困難較少為之)的意思表示給求職者,而求職者於接收後亦表示承諾(接受)的意思表示給徵才企業,表明雙方互有「受該徵才企業僱用」及「僱用該求職者」的合意,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生效,只是以約定報到日為求職者實際提供勞務的開始日期而已。

當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生效後,如求職者未事先得到徵才企業的寬諒,任意反悔不去,即屬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行為,徵才企業可以向求職者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原已支出的招募費用或重啟招募所生費用或補充臨時人力所生費用或準備報到所支出之名片印製費用等)或給付違約金(若錄取通知上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因此,求職者一方爽約自然也會挨告的(端看徵才企業的憤怒程度)。

除非徵才企業在錄取通知上,特別載明「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確定報到之日始發生效力」,或「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於約定報到日報到並完成全部報到手續後始發生效力」之特別生效要件約定,在此情形下,任一方於約定報到日前反悔不去或撤回錄用,因勞動契約尚未生效,不發生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問題。如此約定,固然帶給雙方反悔的彈性與便利性,只是離報到日尚有一段時間,夜長夢多,等待的結果很有可能「煮熟的鴨子飛了」,到頭來,白忙一場,一切又回到了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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