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104人力銀行
原文標題:【一例一休】休不休、怎麼休?一次搞懂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而前述的變形工時彈性中,僅有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不受「七日一定要有一例假」之規範,每兩週內至少有兩日例假即可。
鍾文雄補充,許多HR詢問,「例假日一定在週日嗎?休息日一定在週六?」答案是不一定。他舉例,像是之前待過的不動產業,例假日便是在週三,而博物館、圖書館等則多在週一放假。依照產業別的需求不同,可以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上註明,約定的例假日與休息日為何日即可。
小編劃重點:依照產業別的需求不同,例假日不一定要在週六日。
勞基法第37條「休假日(國定假日)規定」,依照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將全國休假日統一。但若遇到休假日碰上例假及休息日,勞動部解釋令表示國定假日應擇日補修休。
上述「一例一休」與「國定假日」的更動,因為討論甚多,在未定案之前各公司HR多少有些了解與心理準備。然而這次一併調動的勞基法第38條「特休假規定」,反倒讓HR有些措手不及。當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便得予以特別休假:
除了天數的調整外,最重要的改動便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結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天數,一律折發工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
鍾文雄提到,現今絕大多的公司特休假的核發採行方式為「曆年制」,以每年12月31日為基準。但在過去便容易出現「雇主吃勞工假」的狀況:以A員工的到職日是105年6月1日為例,在105年12月31日因未滿一年不予特休。106年6月1日未核算,直到年底12月31日才能享有特休,但該員工早已在公司工作一年半。
當延誤計算發生,之後的每一年特休假天數都會比應得的時間更晚,造成勞工權益受損。因此鍾文雄建議「週年制」的算法,以「勞工到職日」為基準,現在不僅合於法律,也有利於投資人評估企業財務穩健與否,畢竟海外法人不知道台灣法規運作的狀況,當公司統一在年底核銷員工未休的特休假,支出一大筆錢,難免會有疑慮。同時也能避免員工未休的特休集中在年底請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