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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 1813次觀看

男女授受不親,碰觸到同事的身體就算「性騷擾」了嗎?

近年因為#MeToo事件,大家都非常重視「職場性騷」的相關議題,但也有不少工作者發問,到底該如何區分之間的界線?是否在日常中不慎碰觸到同事的身體、造成當事人不適,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案件呢?律師提醒:是否構成違法的「性騷擾」仍應綜合審酌事件的相關脈絡,以「理性第三人」立場、被害人角度來思考。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

阿珠向公司申訴,公司警衛小偉在頂樓對其性騷擾。

公司人資專員阿茵調閱頂樓監視器了解狀況,監視器畫面(無聲音)顯示申訴事發時間,阿珠踩在公司頂樓護欄下方欄杆空隙上,上半身往外探,接著小偉出現並衝向阿珠,伸手抓住阿珠的右手臂接近手腕的位置,阿珠仍持續踩在欄杆空隙並無下來,過一會兒畫面中出現其他幾名同事,合力將阿珠抱下來,當天阿珠穿著長袖,被小偉抓著的部分被衣物所包覆。

阿珠於受訪時表示:「前天上午到公司頂樓透透氣,聽到樓下有騷動,出於好奇便探頭往樓下看,豈料小偉突然出現,一直抓著我的手不放,我大喊放手,他都不理會,被男性這樣抓著我真的覺得很害怕。」小偉受訪時表示:「最近股市震盪,主管交代要特別留意頂樓狀況,因為從監視器看到阿珠上頂樓而且待了好一段時間,便上去查看,卻看到阿珠掛在護欄,上半身懸在外面,以為她要跳樓,趕緊上前拉住她。阿珠一直掙扎,還說要跳下去,我不敢放手只能一直抓著,僵持了一段時間,直到其他同事上來把阿珠抱下來,我才敢鬆手。」

試問,阿珠覺得被男性同事抓住手臂不舒服,小偉這樣的行為就構成職場性騷擾嗎?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職場性騷擾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態樣包括「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之敵意式性騷擾行為,以及「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交換式性騷擾行為。

有關性騷擾的認定,依性工法第12條第4項之規定,應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另外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80號行政判決揭示:「性騷擾之認定,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應由被害人感受出發,以其個人觀點思考,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非以行為人侵犯意圖判定,但須輔以『合理被害人』標準,考量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通常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而認定。」

換言之,被申訴人是否有性騷擾之意圖及犯意,並不影響其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之判斷,而應綜整相關背景脈絡據以認定,並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但被害人之主觀感受應符合「合理被害人原則」,也就是還要檢視客觀合理第三人處於跟被害人相同情境下,是否也會有遭到性騷擾的感受。

雖阿珠覺得被小偉這樣的異性突然抓住手臂,感到不適與被冒犯,惟依阿茵公司訪談雙方的內容,以及調閱監視器畫面的結果顯示,申訴事發當時阿珠正做出攀爬頂樓護欄、上半身懸在半空中的動作,稍有不慎,即有墜樓的可能,並且阿珠一直沒從護欄上下來,持續處於可能墜樓的危險中,則一般理性的第三人處於阿珠相同的情境下,對於小偉的行為,應會傾向理解為是要防止阿珠墜樓所為。

此外,阿珠被小偉碰觸的部分是手臂接近手腕的位置,並有上衣包覆,未有直接的肌膚接觸,依常理較不會被認為是不欲被人碰觸的身體隱私部位。因此,一般人處於與阿珠相同的情境下,通常應不至於有遭受到性騷擾的感受,阿珠的申訴經以「合理被害人原則」檢視,應不構成性騷擾。

結論

是否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的性騷擾,應綜合審酌事件相關脈絡,包括事發背景、當事人之關係以及所處環境等據以判斷,認定上應以一個理性第三人的立場,從被害人之角度思考,綜合考量一般合理第三人面對行為人的行為時:是否也會覺得該行為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意涵?該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或不受歡迎、令人感到冒犯?而不應僅以被害人的個人認知、主觀感受為斷。

至於被申訴人是否有性騷擾之意圖及犯意,則非所問,並不影響是否構成性騷擾之判斷。

又上述阿珠申訴案例的結果,為筆者依照所舉案例事實、個人生活及執業經驗所為的認定,僅供讀者參考,在此提醒並非於類似的行為、情境下,即均會得出相同的認定結論,仍應依個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原文標題:男女授受不親,碰了就是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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