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終止契約,不論是「非自願性離職」、「視為非自願性離職」皆符合申領「失業給付」首要條件,尚有其他四項條件,專家提醒:一般勞工非HR專業,對「失業給付」申請領域若有疑問,千萬要積極詢問。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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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勞工無不期待工作穩定,畢竟轉職或跳槽並不如想像中容易,頻繁更換工作也不利於儲蓄之累積。
但職場卻常常見到短期(或長期)失業狀況,如企業遭淡季使勞工失業、企業歇業而終止契約或企業違規而離職等,導致勞工在期間沒有固定收入、危及家計、焦慮或憂鬱,此時在經濟及非經濟方面皆需要伸出援手。《就業保險法》對於部分條件之失業勞工,給予「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協助其經濟性度小月。
惟「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申領首要條件者,不定期勞動契約失業勞工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及簽訂定期性勞動契約失業勞工具有「視為非自願性離職」條件。
而雇主與勞工勞動契約終止存有甚多類型,勞工應自己明辨是否「非自願性離職」類型,或應屬於何種「非自願性離職」類型,但實務上往往難以區分,因此會發生失業時,在離職前夕憂心忡忡不斷詢問任職HR意見、打電話詢問就業服務機構,因勞工總釐不清「離職屬性」而內心忐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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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非自願性離職」,不限制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終止勞工契約,因企業經營不善理由或其違規情事,與勞工終止契約者,已具非自願性,分述於下:
職場上徵才與離職屢見不鮮,但離職應屬非自願性者,主管機關始能提供支助。
被保險人遭遇「非自願性離職」包括:
主計總處統計國內從事定期性契約工作者約達82萬人之多,為使此類勞工失業期間,得申領「失業給付」,另訂「視為非自願性離職」條件定義,符合其資格者亦得申領之。
「視為非自願性離職」,因定期性工作而簽訂定期契約者,尤其面對「關稅戰」期間,其業務情境萬分不確定,企業僱用人力趨於保守,處於不明朗期間,企業偏向僱用定期性勞工增加,此類勞工符合「視為非自願性離職」,記得不要忽略其失業給付權利。
特別值得提醒者,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不同簽訂不定期契約者,若勞工非自願行離職,則由企業發給「服務證明書」,並註明非自願行離職之理由,其理由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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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期間,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或勞工自己從事新的工作期之工資限制,分述如下:
勞工失業期間,不論推介工作或自行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A)超過「基本工資」(B)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勞工失業期間,若勞工新的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每月基本工資」者,則其該月工作收入(A)加上「失業給付」(C)之總額(A+C),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C)中扣除。(假設勞工失業時「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80%部分等於36,640元;而其「失業給付」為27,480元,故勞工每月工作收入不得超過9,160元,否則主管機關減扣其每月「失業給付」。)
另勞工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者,得婉拒其推介工作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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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終止契約,不論是「非自願性離職」、「視為非自願性離職」皆符合申領「失業給付」首要條件,尚有其他四項條件,勞工非HR專業,對「失業給付」申領域有疑問,要積極詢問。
失業期間,若勞工另有工作時,需計算每月工作收入相對比較「每月基本工資」、「失業給付」,若琪失業期間每月工作收入超越《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限制勞工不得申領「失業給付」或減少「失業給付」金額。
(原文標題:能明辨非自願性離職,申領失業給付,無須擔憂或猶豫)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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