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宏文 104人力銀行法務長
原文標題〈雇主也可Fire實施霸凌的勞工〉
被霸凌勞工於職場上遭到霸凌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之施加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可以不必再忍氣吞聲,直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fire雇主。
同樣的,雇主亦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fire實施霸凌的勞工。
下舉二則個案供讀者參考:
丙男知悉甲女與乙女間之糾紛,因甲女有一晚丟掉錢並表示係乙女所竊後,每天就威脅並罵乙女暨其家人不得好死,且將清潔劑及漂白水倒在乙女杯裡,並拿刀恐嚇乙女要殺死她。
甲女拿刀要殺乙女是在8月2日到8月5日中間,當時甲女休年假還回公司,丙男問甲女為何不休息還要回來,甲女表示她不甘願,甲女在跟丙男說話時,手上就拿著水果刀站在吧台下樓梯處,對著乙女破口大罵,且說要砍乙女,乙女有回罵甲女未逃跑,因為菜口旁有10幾個師傅也站在那邊,所以甲女不敢真的跑過去,甲女在乙女杯裡放漂白水、清潔劑,是不同天發生的事,當時情形是乙女去吃飯,甲女把茶壺拿過來倒水到乙女杯子,丙男問甲女在倒什麼,甲女說沒什麼,後來乙女喝下去,就罵是誰在她的杯子裡加東西,丙男事後私下問甲女究竟在乙女杯子裡加什麼,甲女說是倒漂白水和清潔劑,並表示這又不會死人。
所謂「暴行」,乃指強暴、脅迫之行為,自不以對共同工作之勞工之身體施以暴力之行為為限,倘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言語恐嚇或脅迫共同工作之勞工,致使共同工作之勞工心生畏懼,而難以期待雇主與實施暴行之勞工繼續維持勞動契約關係,即應認此等行為已該當上開條文所稱之「暴行」,而得由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甲男身為乙男任職丙公司時之主管身分,其基於工作職責,就乙男擅拿公司考勤表乙事進行瞭解,為其職務範圍正當權利之行使,乙男本應循和平理性方式與甲男進行溝通,竟以衝突及對主管甲男操行質疑之不理性方式,對甲男私領域而與工作無關之事由恣意指責謾罵甚或要脅,非但破壞職場倫理,使主管甲男日後對公司所屬員工之監督指揮造成負面影響,且乙男上開對甲男所為之不當言詞、要脅及私領域之指摘(指甲男在外面搞女人),均屬對主管甲男操行不當之嚴重指控,使甲男個人名譽有受他人不當評價之虞,故丙公司辯稱乙男上開行為已屬對雇主代理人之重大侮辱行為,應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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