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某次至林口國內知名醫院,探訪住院友人,那一樓層病房不少外籍看護穿梭期間,對親者之照顧,國人與外籍看護似已融為一體。
學理上,主管機關在意外籍勞工補充性效果,醫院病房外籍看護照顧國人工作,補充性效果最高。
外籍看護許可的工作
依規定家庭看護工作:在(1)家庭從事(2)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3)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從上述定義,外籍看護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被看護人」相關事務:被看護人指申請雇主家中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 (二)遵從申請許可「雇主」指派:指以其名義聘僱外籍看護者。 (三)僅能從事申請許可的「工作」:限雇主申請外籍看護的工作屬性,不得轉換。 (四)僅能在申請許可的「工作地點」工作:指雇主申請外籍看護之工作地點,包括:一般家庭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地點。
外籍看護常被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雇主聘僱外籍看護,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個案最多,特舉出常見違規實例:
(一)一般家庭雇主,指派外籍看護從事非被看護人有關的事務:如清洗雇主全家衣服、煮三餐等。
(二)擁有農地雇主占外籍看護便宜,指派聘僱外籍看護種菜、花卉等。
(三)魚塭養殖雇主因己身忙碌,指派聘僱外籍看護從事魚塭相關等工作。
(四)養寵物雇主,指派聘僱外籍看護清洗寵物等工作。
(五)傳統市場販賣者雇主,指派聘僱外籍看護從旁協助販賣、顧攤等工作。
(六)夜市販賣者雇主,指派聘僱外籍看護在夜市攤位服務或收拾碗盤等工作。
(七)一般家庭雇主,指派聘僱外籍看護陪伴照顧孫子、孫女上學或放學等工作。
(八)愛打麻將雇主,指派聘僱外籍看護侍奉、買點心、飲料等工作。
(九)自行開設餐館雇主,指派聘僱外籍看護內外場服務或洗菜、洗碗盤等工作。
(十)豆漿店雇主,指派聘僱外籍看護店內煮豆漿、收拾等工作。
小結
雇主指派聘外籍看護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生活中雖有其需求;然其行為終究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使不得。經主管機關統計,上述違規件數占《就業服務法》違規案件總數最大比率,足見雇主疏忽不得。
首次違規僅罰鍰;但第二次違規,主管機關將做出不得再僱用外籍看護之處分。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簡介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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