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過濾有「潛在風險」的新進員工?專家:善用「虛偽意思表示」來提問

近期發生多起年輕員工脫序行為鬧上新聞版面的事件,這些失控行為即便事後遭求償、懲處,但對其所任職品牌的形象、商譽所造成的重大損失卻難以彌補。儘管目前就業市場求才艱困,企業HR在招募人才時仍應嚴格控管,防堵有潛在脫序行為者進入公司任職,作為把關第一人的角色,人資們該怎麼做呢?專家提出可善用《勞基法》第12條「不得有虛偽意思」原則來提問3種情況,藉由答題的回覆來確認新進人員的想法。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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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4件年輕員工脫序事件:一家上市電子廠前天凌晨發生2名男性員工在無塵室作業時,收貨過程中,因使用推車順序爭執,施暴員工拿金屬板凳連續狠砸對方7次,造成對方頭破血流,傷者送醫。

繼2年前台中男子爬進OO超商冰品櫃裡,今又有男子躺在另一家超商冰櫃躺下閉眼,另有人負責錄影。

「OO紅茶」OO店,7月14日O女店員因不滿顧客在打烊前壓線點單,便故意在手上吐口水後再攪拌白玉珍珠,有人全程錄影PO網,還嗆聲「打烊前訂的都去死」。7月20日「OO紅茶」總部公告3點聲明:三方對談後定案,本次涉事的兩位員工與雙方家長昨日已親自向受害消費者、分店業主及總部致上深刻的歉意,並接受7位數的賠償金。

員工脫序行為,屢屢發生於連鎖商家,商家受害巨大;且員工被求償非常之大。類似此行為,個人貪圖瞬間脫序,卻不利人不利己。

只是,儘管就業市場求人艱困;但,HR人員仍是防治此類脫序行為者的「把關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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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員工發生「脫序行為」時,該如何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企業應用「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要件,新進人員招募時,主動出擊詢問前述新聞事件當中的「3大脫序行為」的看法,可提早探索其可能隱藏之特質,若有之,應將之排除。

【補充資料】「虛偽意思表示」的白話文是什麼......?

「虛偽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兩種狀況:「單獨虛偽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為「心中保留」、「真意保留」,指表意人其實心中沒有這樣想,但卻做出這樣的意思表示。如某A覺得拿客人的食物開玩笑是無傷大雅的事、自己有機會應該也會嘗試,但卻在面試時表述:「我絕對不會這樣做,這是不應該的事」。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是指表意人和相對人共同故意做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講好一起說謊、串供),在法律上通常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員工「脫序行為」的提前預知與清除

員工不定時「脫序行為」該如何未雨綢繆?HR人員理應在招募之際,先就「冰山理論」隱藏冰山之條件:自我、人格特質,應於應徵資料先行尋覓可疑蛛絲馬跡,再進一層面對面之對話。

為探索機制或流程,而藉由「不得虛偽意思表示」來了解求職者條件,或許是HR最適當的下手處:

一、可能隱藏「脫序行為」的員工,該如何過濾?

服務業偏向店員對顧客面對面服務,若店內離峰時刻、系統維修空檔、心血來潮等因素,則可能出現生性活潑、情商偏低、曾有過「脫序行為」的服務人員,在其極度無聊,而故態復萌。

因此,在招募新進員工過程,HR人員務必首先詢問個人於之前工作經歷是否曾經做過「脫序行為」?若其曾經做過,當機立斷即應淘汰。

另針對商業店內發生脫序行為,也可主動詢問求職者對此事之看法,一般可用三種回答考驗:

  1. 玩笑(或無傷大雅)
  2. 違反工作規定
  3. 無意見

若求職者的回答不是(2)看法,HR人員應直接將回答(1)、(3)看法、具有潛在風險的求職者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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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恐對同事施暴者,該如何過濾?

報載電子工廠員工因推車順序爭執,發生施暴事件。

HR人員招募員工進行甄試,一定主動詢問其是否曾經情緒管況不當,演出暴行行為,若其曾經做過,則直接淘汰。

另針對此類暴行行為,也可詢問求職者對此新聞事件的看法,同樣比照前述的問題,分為三種回答:

  1. 玩笑(或無傷大雅)
  2. 違反工作規定
  3. 無意見

HR人員應拒絕回答(1)、(3)看法的求職者,具有穩定而尊重他人的「勞動情緒」,本是所有工作人員均該具備之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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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堅持外部解決「勞資爭議」者,該如何安排?

根據勞動部112年統計:勞資爭議案件25,731件,多數屬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其中以工資、契約居勞資爭議前二名。

實務上,僱傭關係存在諸多雇主應履行之勞動條件義務,只要稍一疏忽,徒增二方困擾:如加班費計算誤差、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誤差、加班換休計算誤差、3日以上普通病假需診斷證明、生理假要證明等,為預防類似誤差或需要溝通之誤解發生,企業宜設有勞動條件異議申訴單位及處置措施,且真誠化解員工有關勞動條件疑惑。

所謂「勞資爭議」者,前述勞動條件疑惑經HR人員或單位申訴及處理,若員工仍堅持對外訴之主管機關處置。此類員工行為,勢必引起勞資爭議,如果在面試時面對「曾發生過類似狀況的求職者」,值得HR人員招募深入詢問過去類似爭議事件及結果,尤其爭議處置不利員工結果之個案,HR人員須針對此人員的招募,對公司作出重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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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員工的「脫序行為」在發生時,將嚴重破壞企業服務及管理之形象,使其企業立即陷入危機。在職者何時會出差錯實在防不勝防,企業唯一有機會防堵的時刻,就是在招募期間嚴格過濾有此脫序行為者或特質傾向者,在合作之前就加以阻擋,才能確實止損。

建議HR人員應善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款:「不得有虛偽意思表示之要件」,HR人員務必利用此原則提問文中所揭示的3種情況(脫序行為、施暴、勞資爭議)及對其之看法。舉凡不嚴肅重視前揭問題者,可以直接判定不歡迎此類新進人員,因大多數的企業,實在經不起脫序行為的衝擊!

(原文標題:員工脫序行為,HR人員得招募提前過濾隱藏此特質者,不讓其絲毫有機可趁!)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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