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上班遲到、服儀不整要罰款」,違規則雇主直接扣薪,合法嗎?|法律小教室

部分企業規定,若違反上班服儀不整、遲到、未保持整潔等規定,則會採取罰款處罰,雇主可以自行扣薪嗎?這樣有違法嗎?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積欠公司款項/罰款/上班遲到,雇主直接扣薪,合法嗎?

以在百貨公司工作的員工為例,除受僱之公司內有相關的規定外,百貨公司內部亦有大量的相關規定(例如服儀、晨會、櫃內整潔等),若違反將會支付相關罰款,由雇主代墊後從該員工次月工資扣發;若員工積欠公司的借款,雇主自次月薪資直接扣抵後發給工資;或上班遲到10分鐘,而公司規定遲到1分鐘罰新臺幣(下同)100元等規定,直接扣抵工資後再發給,是否合法?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違反前者可處2萬至100萬元(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後者則可處最低9萬至45萬元(同法第78條第2項)之罰鍰,主管機關並可命限期給付工資予勞工(同法第27條),對一般中小企業而言,其處罰難謂不重。

主管機關見解

對此,主管機關見解(函釋)認為:

(一)  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對此有例外規定(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時,得不全額給付勞工;惟僅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另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爰勞工積欠雇主借款,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前開規定;至其他款項部分,亦應依前開原則判認其適法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函)

(二)  又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

司法實務見解

另司法實務見解部分認為:

(一)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固非法所不許,惟其事由、金額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而無爭議,如勞雇雙方對其中任一仍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難謂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揭櫫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無違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3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二) 雇主即使與勞工約定遲到扣款情事,仍應遵循勞務給付與工資應呈現比例關係之最低標準,亦即應就遲到時間按比例扣除工資,逾越部分,依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規定既屬無效,則雇主就該部分有給付義務,若雇主未為給付,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縱事後補發薪資,亦不改其違規事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6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專業律師建議

上開司法判決實務見解,採取與上開主管機關函釋見解近似之結論。從而,整理上開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後,提供部分建議如下:

(一)  若員工有向公司借貸款項,其款項明確並有合意同意由雇主自勞工之工資直接扣除後發給,且兩造間對此部分已無爭議時,扣發工資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自為法之所許;但須注意強烈建議應有明確的書面協議或相關書面證據,俾利日後調解或訴訟上舉證方便,否則若後來又有相關爭執產生,恐仍將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3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二)  就罰款部分,以文首之舉例之內容為例,通常不乏有櫃哥櫃姐對樓管的罰款單事由、金額等相關程序有所爭議,逕自從該勞工之次月工資扣除後發放,其法律上風險較高,建議仍以發放全額工資後,再以符合相關懲處內部規章或法令規定等方式,向勞工予以追回,可降低法律上風險。

(三)  而現行雇主有於工作規則或內部辦法中,訂定遲到時間並有扣薪之相關規定,固勞工於遲到的時間未提供勞務予雇主,雇主此時對該段時間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扣發工資應屬合法;但必須特別注意者為須符合比例原則,即應換算其遲到的時間及其當月工資之比例扣減,若有逾越部分則應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進而導致雇主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受主管機關裁罰之憾。

關於【違規扣薪】,還有這些法令權益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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