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原因包括假性醫病糾紛,如溝通不良、醫師態度欠佳等,當醫療的過程或結果不如預期,醫病之間難免出現紛爭,甚至衍生成訴訟,造成兩敗俱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2024年起正式實施,並建立全新的「醫療爭議調解」程序,一般民眾可以善用調解來爭取權益、解決紛爭。
高雄地方法院調解委員周祖佑指出,醫病爭議的常見原因,包括結果不如預期、告知說明不足、收費或態度問題、或是醫療造成額外傷害等。因為醫療專業門檻較高,醫病之間對疾病和治療的認知,原本就存在一定差距,如果再加上溝通不足,就很容易引起爭議。
過去病方藉由提告請法官主持公道,但是訴訟需人力、時間和金錢成本,等待判決出爐需要耗時數年,不僅對雙方都身心煎熬,結果也不一定符合病方期待。而且訴訟中的攻防會使醫病關係更加對立,甚至可能造成「防衛性醫療」的產生。
周祖佑補充,調解有別於訴訟,是由專業的調解委員搭起溝通橋樑,讓醫病透過對話,共同討論多元的解決方案,更有機會回應病家的訴求。
周祖佑指出,許多民眾對調解的印象是由德高望重的地方人士出面協調金額,勸雙方各退一步。事實上現在可以透過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解,多是採取「雙調委」制,有醫療專業和法律專業的2位調解委員,共同協助當事人釐清醫療過程的問題,同時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
不論是醫療調委或是法律調委,不僅具備專業,通常也要有助人熱忱,調解委員必須要秉持中立、客觀、公正的態度,才能讓雙方當事人信服,也才有可能促成紛爭解決。醫師擔任調委,不但能整理醫療上爭議點,也能用醫療的共同語言和醫方溝通,幫助兩方拉近差距。
周祖佑說明,醫病之間發生爭議時很緊張,彼此或許都有苦衷,但態度上會充滿防備,尤其是病人在專業上居於弱勢,也不容易相信醫方說明。透過公正的第三方機制,像是調解或是仲裁,來緩和雙方的緊張關係,也調和醫病間的不對等。
調解成立與否,取決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若調解成立,雙方簽訂的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萬一調解不成立,也不影響當事人後續的訴訟權益。實際上,常見醫病雙方調解時沒有達成和解,但經過溝通和情緒抒發,病方後續也沒有提起訴訟。
周祖佑表示,醫療爭議的病家認為醫師辜負了託付與信任,然而若遇上的是難以預期的風險或併發症,例如嚴重的藥物過敏或病毒引起的兒童心肌炎等,其實也很難苛責醫療人員。
他建議病家,在追究責任前最好能沉澱情緒,透過調解中的理性對話,多方了解醫療的事實和背景,再決定解決爭議的方式。參加調解前,病家也可以先做好準備,例如先列出醫療過程中疑慮的地方,讓醫方可以聚焦回應,也可先思考具體訴求或需要。
(原文標題:遇上醫療糾紛,除了訴訟還有其他方法嗎?醫揭「1招」避免兩敗俱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