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被迫辭職?或者請妳主動離職?《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明確規定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職場上的差別待遇,違反相關規定之雇主,主管機關有權開罰。面臨職場歧視時,104網站也提供檢舉與意見回報之功能。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我們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明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即是為貫徹憲法意旨而制定之法律,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在職場上,仍可見雇主於獲悉女性勞工懷孕的事實後,命勞工離職的情形,此舉已構成性別歧視(懷孕歧視)。
本週選讀與本主題有關的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60026141號訴願決定書(摘要)供讀者參考:
甲公司僱用勞工A擔任作業員一職,勞工A於106年3月6日告知甲公司會計懷孕一事,並表示因懷孕身體不適,為安胎而申請留職停薪(當時不知有安胎假規定),惟遭甲公司拒絕,並表示只能申請離職。
勞工A認甲公司涉嫌懷孕歧視,遂於106年5月12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案經臺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106年度第6次會議評議審定,認甲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性別歧視(懷孕歧視)成立。臺南市政府遂處甲公司罰鍰新臺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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