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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3629次觀看

企業有意招募派遣人力,可以自行刊登嗎?|法律小教室

文/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企業使用派遣人力之二種常見不符規定情形(上)

常見情形一:代刊派遣職務

A公司在人力資源策略運用趨勢下,將內部經盤點後的非核心職務,改以派遣模式補充人力使用。為利於吸引求職者上門應徵派遣職務,於是A公司憑藉其雇主品牌優勢,將派遣職務連同其正職職務,一併刊登於104人力銀行,以A公司為名的徵才廣告內。

A公司這樣做,對求職者會造成什麼困擾呢?簡單說,就是錄用後雇主是誰大不同。正職職務的雇主當然是A公司本身,但若是派遣職務,雇主則是與A公司簽訂要派契約的第三方派遣公司。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不實廣告,依文義解釋,應指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者而言,亦即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所為之廣告或揭示內容若與實際不符時,即違反該條規定。

勞動部民國104年7月30日勞動法訴字第1040005536號訴願決定書(摘要):訴願人於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求才廣告,足以使求職者誤認係訴願人正在招募該公司之輪班技術員,惟實際上確是由「○○公司」以派遣職身分錄用求職者,且訴願人未於求才廣告敘明以派遣職聘用等重要內容,確已造成求職者錯誤之認知,則上開徵才廣告所載內容自與事實不符,核屬不實廣告,是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A公司於其徵才廣告中代刊派遣職務,會使求職者錯誤認知該職務是A公司本身所招募與進用的正職職務,惟實際上確是以派遣身分錄用求職者,雇主並非A公司而是派遣公司,其廣告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A公司因此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不實廣告之規定。

正確做法應是由派遣公司自行負責招募派遣人員,派遣職務徵才廣告亦應是由派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刊登,避免引起求職者於應徵職務時對於誰才是真正雇主的錯誤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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