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SARS沒有被退學,新冠肺炎卻被資遣,真是災難的一年呀!在公司延遲發薪以及連續3個月沒有發薪資單,緊接著預告公司解散的棘手狀況...
當正式被資遣後,公司未能按照約定期限給付薪資、資遣費以及離職證明書時,我向公司負責人正式提出說明,並且告知會採取法律相關途徑處理。
如果你也有相同的困擾,希望我的經驗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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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預告終止契約後的上班日,可以申請謀職假,也就是在職期間可以找工作並且薪資照領,但要注意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 中有提到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所以當要申請謀職假之前,建議事先和雇主協議是否需要證明文件才能申請謀職假,以避免日後糾紛。以下是關於 謀職假 和 請假規則 的相關條款。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若雇主沒有依照規範之天數告知,就先行終止契約的話,雇主必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即為預告工資,計算方式為「平均工資×應預告的天數」。以下是工作年資相對應需要告知天數的相關條款。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當被預告資遣時,離職證明書上必須註明為「非自願離職」
公司會需要員工提供身份證才能辦理相關程序,在提供身分證時,建議加上浮水印,以避免挪作他用。
浮水印如何書寫參考文章:部落格
資遣的當天,依照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必須立即結清所有工資給勞工,而最晚期限則是公司原本約定的發薪日。
當公司提前終止契約時,隔日我使用通訊軟體聯繫公司負責人,表明我的處境以及主張我的權益。
在這期間,公司承諾發薪日期卻屢屢違背,我以發放資遣費的30日做為底線,而期限到了,卻沒有得到回覆,我毅然決然寄送存證信函,以表明我的立場。
薪資的請求權限 民法126條 規定為五年,請務必於時效內向公司負責人提出請求,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以下是薪資請求時效性相關條款。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終止契約後,必須在30日內給付資遣費,若未確實給付,方可採取法律途徑。重要的是,請求資遣費是有時效性的,然而 民法第125條 以及 民法第126條 規範的期限差距較大,所以,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或是增加舉證的困難度,建議以5年的時效為主。以下是資遣費以及請求權相關條款。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資料:勞動力量
存證信函格式可至郵局網站下載,我選擇自行影印後書寫。
存證信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郵局保存、一份寄送給公司或相關負責人。我預計上班地址以及公司登記地址各寄一封。所以我複印了3份,包含自己手寫的正本一份,共4份。
書寫格式為一格只能寫一個字,我使用兩張紙才將內容寫完。複印之後,將兩頁內容裝訂起來,這樣能方便郵局人員作業。
[本人的存證信函內容,僅供參考]
敬啟者:
本人自民國ooo年o月o日起受僱貴公司,本人任職於民國ooo年o月o日至民國ooo年o月o日期間工資尚未結清,貴公司未如期於ooo年o月o日給付工資,積欠總金額新臺幣o萬o千o百元整。
本人自民國ooo年o月o日並非自願離職,係因貴公司解散之由而被資遣,至今日ooo年o月o日亦未給付資遣費,已違反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
並請貴公司於函到依勞工法令之規定三日內,給付本人:
(1) 請匯予三月份應得之薪資及資遣費
(2)請貴公司開立「資遣明細」予本人
否則本人將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為免訟累,希勿自誤。
參考資料:天秤座法律網
公司有這樣的決策一定有苦衷。但以員工的立場,走相關程序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目前公司負責人有正視此問題並且積極處理中,也希望能圓滿落幕,盡快畫下句點。
最後,希望我的經驗能幫助到你。
-3個月後-
我只拿回當時最後一個月的薪資,至於資遣費的部分,公司負責人沒有繼續處理,期間我利用網站初估計算一下資遣費用,我實際能領到的其實並不多,所以我不想再繼續追究。日子還是要過,專注能讓自己成長的事物比較實際。
(原文標題:積欠資遣費的處理方式(含存證信函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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