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進錯公司?面試前觀察「3個跡象」,秒看穿求職地雷

諸多資訊都顯示,現在應徵工作不論是否長期任職,對工作的「基本訊息」及企業近況、內部人際關係、團隊氣氛等等,都應列入蒐集及確認訊息後,經評估符合自己需求,才會強化為應徵行為,訊息愈周全者,求職風險也愈低。專家提出求職時可特別留意「3個跡象」,藉此評估觀察企業是否符合自己的理想期待。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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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求職或轉職,競爭並不亞於雇主在「就業市場」的人才爭奪戰,面對新企業的訊息對比,當務必謹記孫子云:「知彼知己,百戰不殆」。

根據人力相關業者的調查:近年企業招募至報到所需時間已拉長至1~2月,對求才者、求職者招募成本均隨之增加,求職者若一年應徵2次,其應徵的「成本」約2~4個月的薪資,既不利己亦不利人(指企業)。

網路快捷、訊息豐富,加上AI生成,求職者過去在招募期間常陷入的「資訊不對稱」情境已大大減少,但也同時觀察到,近期求職者的價值觀已改變、幾乎鮮見「對企業忠誠」的說法,諸多調查報告中都可以發現「忠於公司」幾乎不會出現在前5名的名次內,因此可以得到一個結論:「長期性、穩定度高的工作」已非求職者尋覓工作期間的首要目標,多半求職者應徵甚至只圖短期求職,頗似「先求有,再求好(長期性工作)」的態度。

這也同步衝擊了職場人際關係,同仁交流時難免會想先探聽對方的相關訊息:品行、前同事評語、敬業精神、是否涉及職場性騷霸凌等等,許多人甚至會先「確認人品資訊後」才決定是否與其交流。

諸多資訊都顯示,現在應徵工作不論是否長期任職,對工作的「基本訊息」及企業近況、內部人際關係、團隊氣氛等等,都應列入蒐集及確認訊息後,經評估符合自己需求,才會強化為應徵行為,訊息愈周全者,求職風險也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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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工作應避免資訊不對稱情境

目前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新增【重點違法樣態專區】,將雇主的違法態樣分區呈現,共有20項重點違法樣態。

另外還有一個辦法可以避免「資訊不對稱」,以上市企業的「法人說明會」為例,通常包含內容:

  1. 公司概況。
  2. 產業概況。
  3. 營運概況。
  4. 財務概況。
  5. 未來展望。
  6. 提升企業價值計畫。
  7. 其他。

尤其公司概況、產業概況、營運概況、未來展望等項目,這些揭露資訊都有助於對求職者職涯規劃與前開訊息互相比對、增進理解,勢必成為探索未來企業基本狀況、產業之地位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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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期間若發現幾個跡象,要特別小心!

求職或轉職應確認目標企業,且預先應針對目標企業相關訊息瀏覽且評估後,始可決定其取捨或更換;反之,忽略目標企業訊息貿然應徵,所承擔冒險是可能求/轉職白費工夫、徒增遺憾。

跡象1: 主管機關違法裁罰紀錄(看企業體質)

若按照113~114年勞動部所公布的「勞資爭議」分類共計13項,按爭議件數多寡排序前5名為:

  1. 工資(含積欠工資及加班費)。
  2. 資遣費補償。
  3. 契約(契約性質及僱傭關係確認)。
  4. 職災補償。
  5. 退休金給付。

前開5項爭議件數占年度總件數約80%,同步顯示違規企業違規集中在前開5項。

求職者比對自己重視之勞動條件優先順序;若應徵企業違規項目,與自己勞動條件期待重疊,應謹慎思維應徵決策,因企業違規情況往往是「結構性行為」,千萬勿以身試法,樂觀抱持「我應該沒這麼倒楣吧」的心態。

正因為企業違規情況往往屬「結構性行為」,故其違規項目及比率,檢視其經營體質最妥適指標,應徵者不能不預先知其之前其遵守勞工法規概況,故應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新增【重點違法樣態專區】20項重點違法樣態,可用以檢視該企業過去3年違規情形及項目,若勞動條件項目屢屢違規,則避之唯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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跡象2: 高頻率離職或突發解約(看經營遠景)

求職者或在職者,姑且不論其動機,一般都期待能在所任職企業服務至一定時間。

以常見的「試用期」來說,對求職者而言,剛尋覓暫且一待的避風港,總要「停聽看」實際情況,此期間正屬於勞資雙方都處於評估對方關鍵時期,這種狀態會持續至試用期滿為止,因此若發生「未滿試用期間即契約終止」就比較容易讓人注意。

若求職者當下本來就處於騎驢找馬,期間恰逢找到好馬,跳槽於焉發生實屬正常。反之,若資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五款情事之一,特別近期常有企業因處於美國關稅戰之受害者(連續虧損或減班休息後仍不敵訂單銳減,致業務不振後遺症無法停止,則得依法而與勞工終止契約),若已可預見該企業產業遠景不佳,勞工跳船現象往往不斷發生。

因此,企業主動、勞工主動契約終止事件數如果不斷攀升,未來求職者、企業招募期間將「契約終止」視為一個合作指標亦無不可。

跡象3: 資遣與薪資爭議頻傳(看友善程度)

前述提及常見的「勞資爭議」若按事件件數比率排序,前五名當中有:工資(含積欠工資及加班費)、資遣費補償,而資遣費的計算與給付往往牽涉契約終止(資資雙方都有可能)的主動意願及工作年資、薪資標準。

契約終止主動意願,除非勞方主動提出辭呈;但實務上契約終止往往資方的意思不明確,且常有諸多型態的暗示,一旦勞方依其暗示離職,資方不發給資遣費,致爆發資遣費補償爭議,此類爭議實則可用以觀察「企業友善」的程度,若常涉入此類爭議的企業,建議還是早日遠離為佳。

至於企業端則應謹記,資遣費計算特別計較工作年資、薪資標準,易引起爭議也會被列為求職時的「企業友善指標」,切勿輕易步入歧途。

小結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新增【重點違法樣態專區】之後,藉由前開訊息,針對所選企業內在及外在形象、聲譽都能確實加以檢視,藉此確認企業不友善程度及情境,若輕忽招募相關訊息瀏覽及判讀,將得不償失。

(原文標題:自陷於招募期間資訊不對稱情境,非求職者之福也)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