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了!社會保險該選「職業工會勞保」還是「國民年金」?

政府保障勞工退休後的權益,分別可請領6%退休金及勞保老年年金來安度餘生,若想獲得最完整的保障,勞工在職涯期間遭遇失業狀況,務必要留意持續社會保險的繳納(職業工會勞保和國民年金),但想哪一個對勞工最有利呢?勞資顧問指出:應視自己當下的情況而定,轉任自營工作者?選擇職業訓練中斷就業?選擇不再就業?都需納入考量。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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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近屆齡退休之勞工失業後,仍有毅力連結社會保險,應盡量追求不讓社會保險中斷,避免影響屆退之際,在請領勞保老年金而受社會保險中斷,導致降低其申領金額。

但前述勞工,不論自願性離職或非自願性離職,依規定應停止其勞工保險。勞保局一般作法:65歲以下勞工因無工作事實,將立即轉進國民年金,延續其社會保險;但當勞工申請老年年金時二者保險年資合併計算,各自均可申請老年年金。

惟勞工職涯期間難免波動,且其轉職從事工作如自營作業者、從事無一定雇主工作,此時勞工保險將是「另一場選擇」。仍持續依其薪資加入勞工保險,或許是種「另類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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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再就業」的相關規定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5.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3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2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1. 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2. 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 國民年金法第7條: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失業後挑選社會保險,應視「有無工作」而定

勞工不論自願性離職或非自願性離職後,除非已經接近高齡且可能申領勞保老年年金外,都會另尋其他種類社會保險;不過要謹記原則:不得違規選擇,否則恐將得不償失。

考量因素一:職業工會勞保

改變職涯、選擇當「自營作業者」

失業後,勞工轉業成為某項職業自營作業者,如承包水電工程、計程車司機、飲料小店或擺攤等,因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投保規定: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勞工保險是勞工在職期間之保險,自營工作者本身仍從事工作為主,且非受僱於雇主,勞保局給予此類勞工,得加入與其職業相關之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

延續職涯,選擇從事「無一定雇主工作」

失業後,若勞工以其專業從事無一定雇主工作,如個體之顧問、講師或室內收納師、嬰兒保姆等。通常此類工作大都要憑技術士證照,取得證照獲得委託者之信任,同時也確保工作品質。

此類工作者係從事無一定雇主者指沒有固定之雇主,其雇主、工作量、期間、地點均非固定。此類勞工,得加入與其職業相關之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

值得注意派遣勞工,工作實務上,其雇主、工作量、期間、地點特性均非固定可能與表面上無一定雇主雷同;但其工受僱派遣公司,屬其員工,仍應以派遣公司為其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

考量重點二:國民年金

失業後,選擇「職業訓練」中斷再就業

失業後且想休息一段期間,思考未來職涯走向而不急尋覓下一個工作時,勞保局自然移轉為國民年金保險。

但失業後且非無縫接規,而選擇參加公部門全日制訓練或受託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時,則該職訓機構得按《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此類勞工辦理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體能狀況,因健康等問題暫不再就業

失業後,若因健康等問題如因職業災害獲得失能之症,已經失去工作能力者,得申領失能年金;但,勞保局自然移轉為國民年金保險。

應注意職業工會會務情況,積欠保險違規

若勞工為了獲得勞工保險權益,位從事工作卻以職業工會掛名投勞工保險,如經勞保局查明有不符合加保資格,將取消(撤銷)其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已繳保險費不予退還。

參加職業工會勞工得隨時注意該職業工會財務狀況,不良財務狀況:如延長繳費期限拉長6個月、大流量會員流出、會務服務中心無正常上班、工會幾乎無活動等均顯示該工會財務狀況異常,趕快停損暫停繳交保險費用,並查詢勞保局是否被管制對象。

勞保局指出: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職保費,如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期限彙繳納,其所屬會員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且每月公布已經連續遲繳或未繳之職業工會名單,而職業工會會員應持續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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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政府為保障一生勞碌勞工,在其晚年退休後,分別得請領6%退休金及勞保老年年金,得以安度餘生。故勞工於職涯期間遭遇失業期間,得持續二種社會保險(含職業工會勞保或國民年金保險),直到退休期限,累積期保險年資,同步增加申領老年年金。

但,勞工職涯期間應考量不同選擇情境,應正確挑選其一社會保險,始能安穩累積保險年資,進而增加勞年年金之累積。

(原文標題:失業後,社會保險最適的選擇是職業工會勞保或國民年金?)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