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特休沒休完?勞動部提醒:工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職場新訊

關於員工於前一年度「應休但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如何處理才恰當呢?勞動部提醒:應按未休天數發給工資,並將工資計入員工月薪資總額,以利申報勞工的投保薪資;104法務長特別提醒您:如經勞雇雙方協議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若仍未休完,就應發給工資唷!

文/104職場力 整理

勞動部提醒:員工特休未休之工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新年度展開,如企業員工仍有前一年度應該休卻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勞動部提醒雇主、企業人資要特別注意:應按「應休未休」日數發給員工工資,該工資並應計入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如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又勞工之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延伸閱讀沒休完的特別休假,到底該怎麼計算才合理呢?

依照勞動部函釋,雇主依規定發給之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申報。投保單位於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的當月,因而造成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對此勞保局說明:勞(就)保之投保薪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投保單位應按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如未覈實申報,勞保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特別提醒!企業易犯的「特休錯誤」:未經勞工同意,逕自遞延未休畢特休日數、並未折算未休工資

104法務長 蘇宏文 律師提醒事業單位: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另外尚有其他幾項企業在處理員工「特別休假」時最容易犯的錯誤,我們都為您整理在〈企業人資請小心,處理員工「特別休假」最容易犯這5種錯誤!〉本篇文章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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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訊,在新的年度請各事業單位的雇主、人資特別留意,勞動部最後特別提醒: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各項保險給付的基礎,雇主或事業單位應依員工的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以維護員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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