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屬於三級警戒期間由政府所公告應停業者,勞動部提醒:如在停業期間遇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仍應給付勞工這些天數的工資。若為自行停業的事業單位,則停業期間的工資均應如常給付。
文/《104職場力》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台肆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從宣佈全國進入三級警戒以來,為防範社區傳播擴大,依次宣佈特定場所應關閉營業,希望透過降低接觸感染的機會,但也因此造成許多產業的「停業」衝擊。
有關疫情導致的停業工資給付,勞動部作出說明:共分為兩種情況。
如事業單位是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佈應關閉場所而停業,由於停工原因不可歸則於勞雇任一方,因此停業期間工資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如雇主在停業期間需要請勞工協助內部清掃整理、消毒等工作,則應照給工資。
如雇主是因自主考量防疫而停業,則仍須照常給付勞工工資;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是因無法落實防疫而無法營業(如餐飲無法執行外帶、疫情營業器具準備不足等等),因可歸責停業原因為雇主,故仍該給付勞工工資。
狀況 | 工資給付 |
政府公告停止營業之企業 | 停業要求來自政府,勞資雙方協議工資 |
雇主自主考量防疫停業 | 仍需給付勞工工資 |
雇主因防疫未能落實而無法營業 | 仍需給付勞工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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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防疫期間遇到原約定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仍應照常給付工資。
若以2021年6月為例,包括週休二日及端午節假期共有9天的假期,雇主若整月停業(不論是否為政府公告應停業事業體),仍需給付員工這9天假期的薪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企業應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以降低疫情衝擊。勞動部亦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
根據〈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停業或採分流、遠距辦公勞工之工資給付原則〉新聞稿指出: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但是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勞動部也同步呼籲,雇主於疫情警戒期間所採取的因應作法,如涉及勞動權益,應和勞方妥善溝通、雙方協調出共識方案,兼顧勞資和諧情況下共同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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