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日當天一定要放「選舉假」嗎?如果當天出勤的勞工該如何給薪?雇主要求員工出勤會違法嗎?有關「選舉假」的常見問題,由專業的勞資顧問為您解答,請注意:「選舉假」的制度是確保勞工有充足時間行使投票權,具法定的強制性質,雇主應謹慎遵守相關法令,確保勞工的投票權益,避免遭裁罰唷!
文/爵鼎企業顧問
根據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等被明確列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的應放假日,以確保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勞工都能行使其投票權利。
雇主如未依規定給假,將會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辦理,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那些無投票權或是投票日原本就是休、例假日的勞工,由於其投票權利並未受影響,所以不另外給假。
選舉假旨在讓具有投票權且當日原需出勤的勞工能夠行使投票權,因為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與一般國定假日性質不同,所以該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按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可知雇主若真的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但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予加倍工資,同時不能妨礙其投票。
具體的計算方式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若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後欲選擇補休,法律並未明文禁止此種選擇。
然而,雇主與勞工在此情境下,應在尊重勞工權益且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的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以及未休完時數等相關事宜進行妥適的協商與約定,且不得單方面限制勞工僅能選擇補休。
綜上,選舉假的制度是為了確保勞工有足夠時間行使投票權,具有法定的強制性質。雇主應謹慎遵守相關法令,確保勞工的投票權益,並在需要勞工出勤的情況下,合理妥善地安排工時和支付工資,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原文標題:選舉假:投票日放假及給薪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