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6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成本費用原則上必須是「已實現」支出,也就是確定發生且金額明確。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規定有五種例外情況,包含符條件的短期投資股票、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相關準備金、備抵呆帳、其他專案核准。
北區國稅局強調,列報損失是以「已實現」為大原則,特殊情況、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例外。國稅局舉例,像是企業因業務爭議進行訴訟或仲裁,尚未確定的賠償金屬於「未實現損失」,就不得列報,某公司若在年度結算申報時,把與國外客戶商業糾紛金額列為「其他損失」,但實際上公司仍在訴訟過程,尚未支付任何賠償,案件尚未確定,依規定,這類損失不得列報,就會被稅局剔除並補稅。
| 項目 | 內容 |
|---|---|
| 列報原則 | 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已實現」成本費用才能列報 |
| 五種例外 (須符合法定條件) | 1. 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 2. 存貨跌價損失 3. 職工退休金準備金 4. 備抵呆帳 5. 法律或專案核准 |
不過,營所稅查核準則也明定五項例外情形,即使是尚未實現,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減輕營所稅負擔。
國稅局強調,這五種情況都必須符合查核準則所規定的條件,若為其他未確定的支出、訴訟賠償、或估算性損失皆不得列入成本或費用,企業若違規列報,除需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
國稅局呼籲,企業應確實遵守「已實現」原則,並於申報前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機關,以避免因誤列損失而影響財務與稅務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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