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是勞工心中最軟的一塊肉!「工資爭議」連續3年違規件數佔42%以上,HR不能輕率疏忽|觀點

根據近半年來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上的統計,爭議受理事件中以「契約爭議」、「工資爭議」比例最高,「工資爭議」更連續3年件數至少佔42%以上。HR人員特別注意:「工資爭議」對內易使勞資關係誠信受質疑;爭議外部化的調解或訴訟成本高,且若未贏得訴訟,企業的不良紀錄勢必衝擊人力吸引之信譽。

文/許朝茂

勞動部近半年來「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刊登經該部勞動條件檢查工資之違規法條(內容),閱覽「工資」違反內容項目及頻率;雖企業性質不盡相同,違規之處頗有雷同。

勞動部「爭議受理案件-按主要爭議類別」統計:權利事項110年總計24,725件,其中「契約爭議」1,791件、「工資爭議」10,259件(占權利事項總件數比率42%);111年總計23,201件,其中「契約爭議」1,642件、「工資爭議」10,184件(占比44%);截至112年4月總計8,289件,其中「契約爭議」530件、「工資爭議」3,447件(占比42%);連續3年「工資爭議」件數占所有權利事項達至少占42%以上,比率偏高。

HR人員尤其應留意,「工資爭議」於內而言,勞資關係誠信受到質疑;對外而言,爭議外部化,調解或訴訟除成本相當高外,一旦未贏得調解或訴訟,卻給企業留下不良紀錄,勢必衝擊人力吸引之信譽。

勞動部近半年來「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刊登「工資」違規事項如下:

  1. 未按約定日期發給工資。
  2. 工資未全額發給。
  3. 未按「延長工時工資」標準發給。
  4. 未按「休息日工資」標準發給。
  5. 未休完「特別休假」未按規定發給工資。


「工資」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工時相關: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 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企業做調整。
  •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撲滅「工資」爭議,可行實務之建議或見解

「工時」與「工資」有對價之關係,勞工對於雇主履行二者之間誠信,經日積月累雙方勞資誠信正向關係,有諸多良好影響,其中過程HR人員具關鍵作用,下列實務無妨應用心維持勞雇之誠信:

一、未按照發薪日期,牽動勞工最敏感神經

工時與工資具有對價關係,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工資乃勞工家計主要來源,雇主一定要準時發放,若延誤發給,則影響勞工支出相關作業:繳交房貸、房租、車貸、子女教育花費及日常開銷等,若雇主發薪耽誤,勞工內心難免對雇主經營狀況啟疑竇,可能牽動勞工最敏感神經-離職。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於112年2月9日實施,主管機關介入雇主發薪日期之期限,請HR人員特別留意:

  1. 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企業做調整。
  2. 本指導原則生效前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延後。

若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表

僱用勞工人數500人以上250-499人100-249人99人以下
112年底10日10日--
113年底--10日10日
114年底5日---
115年底-5日5日5日
▲ 資料來源:勞動部

二、「工資」未「全額」給付,易生爭議

「工資」未「全額」給付,勞雇之間最易引發爭議。HR人員一定流覽最近3年勞資爭議件數,持續名列前茅就是「工資爭議」。

工時與工資對價關係,勞工「工資」分為「工資加項」含底薪、「延長工時工資」、各種津貼(含專業津貼等)、生產(或績效)獎金等,另「工資減項」含各種保險勞工應自行分擔(含勞保、就保及健保)、職工福利金、個人借支償還、所得稅等。

HR人員於發薪之日應提供每月工資清冊並逐項載明工資之明細(表),給勞工清楚交代每月工資明細,明示「銀貨兩訖」。工資應全額(原則)給付勞工,即每月發給勞工之工資清冊且載明工資之明細(表)。除下表(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例外表)中得依法代(減)扣支項目外,其餘皆應發給勞工。

HR人員務必要了解「工資」影響對雇主「誠信」第一個指標,不論企業規模大小,HR人員誤以為「事小而不為」,「工資」全額給付讓勞工多次質疑,企業或HR人員「誠信」將淪為「知易行難」。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例外表

代(減)扣費用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費勞工保險條例
健保費全民健康保險法
就業保險費就業保險法
外勞膳宿費勞動基準法
工會經常會費工會法
職工福利金職工福利金條例
所得稅所得稅法

三、「休息日加班工資」高標準,雇主容易忽略

107年勞工政策急轉彎制定所謂「一例一休」,將週六賦予專有名詞稱「休息日」,非緊急情況「休息日」雇主得經勞工同意使勞工加班;但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休息日」加班工資發給標準: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當日第1-2小時)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1/3 (1+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當日第3-1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2/3(1+2/3)以上。

上述加班工資標準,比平日加班(週一至週五) 加班工資標準,主觀上普遍認為較平日加班工資標準偏高,致雇主內心有二種矛盾:一方面必要時仍會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但不期待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發給。所以,此項違規也就難免發生於部分雇主身上,尤其利潤偏低之企業。

請注意,雇主使勞工「休息日」加班,應依法標準發給「休息日加班工資」。

四、「特別休假」未休,未發給工資

107年勞工政策「一例一休」,除多出「休息日」外,另勞工相同之工作年資而「特別休假」增多約11日(用來抵銷被刪除12個之國定假日);但此觀念之轉換,雇主不易理解。因此,雇主幾乎無法承受突然增加之「特別休假」人力成本,且規模愈小企業,至今仍難以適應。

「特別休假」未休,未發給工資,意涵二方不同之解釋:對少數雇主言,因未依現行特別休假規定,給予法定勞工休假日數,自無「特別休假」未休而未發給工資之情事;但,勞工卻以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年度終了前估算尚有未休「特別休假」,期待雇主發給未休工資。致勞檢時,勞檢人員詢問勞工時,勞工不由自主提及「特別休假」不足,而破解雇主隱藏之秘密。

雇主仍應依「特別休假」規定,給予勞工休假,避開爭議。

小結

短期間「工資」未全額給付(或短少)金額過大、未全額給付次數頻率過高、未於發薪日發給工資等,前述情況不但違反勞動契約,且違反勞雇之「誠信」。

若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將使勞雇之間已埋設「工資爭議」地雷了,此時企業欲滅火恐難內外兼顧!

(原文標題:工資給付爭議更容易燎原,企業欲滅火恐難內外兼顧!)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關於【工時與加班】還有這些法令權益,務必留意!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