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若喪失原本的工作能力,雇主可以直接終止契約嗎?|法律小教室

任何勞工都不願意遭逢「職業災害」的打擊,特別許多嚴重的職災會導致勞工喪失原有的工作能力,影響一時工作出勤事小,若對未來職涯造成長遠影響、更是有如「毀滅性打擊」。當職災發生、勞工又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又該怎麼辦?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契約嗎?專家指出:應歷經一段時間(2年)的折衝,才在現有法規規範內思考解除雙方勞務合作的可能,如此一來即便無法完全滿足勞工,至少可獲得一個尚可的結局。

文/許朝茂

職災對勞工不利衝擊而言,令其聞之色變,尤其職災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非但要面對不確定病症及日後持續治療效果,若為日後病症非期待之效果,可能遭受工作中斷,未來職涯處更陷於不確定。

對雇主而言,面臨職災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除祈禱上述勞工奇蹟般病症得到明確結果外,且將面臨上述勞工之工作權,最適當的解決方法之思考。

報載卡努颱風逼近,台電外包商進行屏東地區防颱戶外輸電之維護,而犧牲一位勞工寶貴生命,令人扼腕。職災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其病症若仍不確性,將連結目前雇主經營之情境,雇主與勞工都不能低估。


雇主主動契約終止要件

  •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同法第十之一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雇主與職災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終止契約可能性

「終止契約」即使雇主經營不利情況下,也不容易隨口說出,何況面臨職災勞工,勞工居於不利局勢下,更難說出口。但若無法避開,則需謹慎進:

一、契約約定之勞務,以「職務組合」出現新趨勢

勞工經錄用後,與雇主簽訂之勞動契約時,雇主偏重評估勞工在其企業經營可以提供專業與最佳之勞務,而於契約約定中明定勞工勞務(或稱工作、業務、職務/職位)項目,多半僅限少數項目或以填寫職務/職位,應精確勞工勞務適當範疇反而不明確。

所謂「調動勞工工作」,五原則,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使得雇主再思考,為利於服務期間調動勞工之勞務,勞工勞務項目改採「職務組合」(契約載明勞工之勞務或職務多項以上)勝過「單一職務」方式為優。

實務上,「職務組合」除有利調動勞工工作外,也有利職災勞工後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後,於適當工作安排或與之「終止契約」之間容許考量彈性。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二、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歇業(含大量解僱)、轉讓

雇主因企業經營情勢處於非常不利,以至於歇業、轉讓;除非衡量經營環境不利情勢僅是短期的風險,否則雇主基於「長痛(虧損)」不如「短痛(虧損)」,將採取歇業、轉讓,以因應不利現況,終止契約乃雇主必然使出之非常手段。

雇主因歇業(含大量解僱),則勞工全數資遣或大量解僱,另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勢必合併其他勞工一併資遣或大量解僱。

雇主若採行轉讓,雇主與新雇主商量留用勞工;但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勞工留用機率微乎其微。

三、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業務緊縮

諸如近2年疫情及目前疫情後不景氣,媒體暴露了部分企業浮現業務緊縮或甚至導致停業,一旦遭遇前者情況,將短期或受到影響不太嚴重之企業或雇主,可能人力調整以之因應。

因此,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加上雇主業務緊縮時,若雇主進行人力調整操作,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可能居於劣勢,因業務困境期間雇主期待能與堅毅、拼命三郎之類勞工力挽狂瀾。此時雇主安置前者之空間相對侷促,而與其終止與期契約在所難免。

四、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業務性質變更

(勞工)因職災而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且雇主業務性質變更,經其調整後業務所需人力,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勞工之專業與能力已遭雇主排除時,恐無法安置於其他勞務提供,終止契約之厄運難逃。

惟,簽訂之契約採用「職務組合」,若業務性質變更出現時,對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勞工,仍得要求雇主安置其他相關專長或勞務,以防止雇主業務性質變更而終止契約。

小結

勞工原本是雇主經營上倚重人力;然特殊情境如職災,初期處理發生衝突時有所聞,類似案件至少經歷2年以上折衝,二方都心累。不過,雇主應於勞工法規規範內思考,以維護勞工工作權益。上述類似事件思考,雖未能令勞工滿意;但也能使其接受。

(原文標題:職災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將之終止契約可能?)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職業災害】常見的爭議,請您多注意!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