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約定多久合法?期間可解雇勞工嗎?「試用期」常見3大問題一次解答

「試用期」是職場常見且熟悉的規定,但究竟所謂的「試用期」是約定俗成、還是有法律規範的呢?雇主可以任意指定試用期間,甚至訂下「延長試用期」的規則嗎?又假設雙方合作不愉快,雇主想要提前結束合作關係,一定要走完「試用期」才可以嗎?專業律師透過法院判例來告訴你答案!

文/彭成翔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試用期是職場上大家熟悉的規定,但試用期的法律性質為何?約定多久的試用期才合法?特別是在試用期內雇主應如何解雇勞工才合法,以下我們整理法院的看法讓雇主和勞工都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律師法律分析

1.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

在此也提醒雇主,勞動法上的僱傭關係以不定期為原則,在雙方進入長期的正式關係前,約定試用期,有助於在長期關係前留有觀察及保留終止的權利。

2. 3~6個月的試用期間屬於合理範疇

試用期性質乃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雇主以試用勞工不適格為由行使所保留之終止權,法律上容許較大之彈性,因此應該以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工作能力的期間為必要,法院認為3~6個月屬於合理範疇

3. 雇主於試用期內,解雇勞工具有較大的彈性,不以勞基法明定要件為必要

在未約定試用期或試用期過後之正式勞雇關係,雇主在解雇的要件上,必須限於勞基法明定的事由,例如以工作能力不適任,必須具備最後手段性原則(關於企業如何解雇不適任勞工,請參考:【企業如何合法資遣不適任員工?】),通常必須執行績效考評程序為必要,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雇。

然而,在試用期內,法院認為除非雇主有濫用權利的情事,例如解雇事由與勞務內容完全無關聯性,否則應採取寬鬆的認定標準(例如在不能勝任的情形,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的程度即可)。

因此建議雇主仍需要針對試用期勞工不適用情形予以保留紀錄,例如工作產出不佳、或工作態度不良之證明。

  • 參考實務見解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原文標題:試用期多久才合法?試用期內如何解雇勞工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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