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去年開罰31家企業 批發零售業居冠

2024-02-23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去年2月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若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就可開罰,從去年5月起生效。勞動部指出,北市、桃園市政府去年總共裁罰了31家單位,裁罰金額62萬元,挨罰行業以批發零售業居冠。此外,統計去年11月私立未足額單位,比2022年同期減少201家、義務單位不足額比率由10.06%降至8.94 %,創近5年來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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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權法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1人且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無正當理由違反此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但受限無正當理由為不明確概念,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去年發布解釋。

解釋令指出,四種情況下若事業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就可開罰,包括同時違反就業歧視及未足額進用;不實進用;身心障不足額卻另新聘非身心障礙員工;以及公司未推動進用計畫也拒絕地方政府輔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特組組長施淑惠說,去年受裁罰的31家單位,行業別主要為批發及零售業、製造業次之,餘為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運輸及倉儲業等,最主要開罰原因是身心障礙不足額卻新聘其他非身心障礙員工。

施淑惠說,挨罰的31家事業單位,其中有兩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員工長達233個月,等於將近20年不足額,都是批發零售業,這次被罰的理由是長期不足額2、3人,期間卻還是一直新聘其他非身心障礙員工進公司。

她指出,受裁罰單位,截至今年1月,已經有5家改善,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4家未足額人數已有減少,另22家持續由地方政府提供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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