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出得去,錢不進來?」,如何追討被積欠的貨款?|法律小教室

經營事業時大家都希望有穩定的現金流,才能長保公司的經營基礎。近期由於本土疫情衝擊,耳聞許多經營單位都遇到貨款延遲、甚至惡意拖欠的狀況,到底碰到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律師為您拆解每個步驟,逐一說明該如何自救解套。

文/黃鈺如律師 由方格子授權轉載

經營事業時,除了「貨出得去」外,更重要的是「錢進得來」,擁有穩定的現金流,公司才能永續經營。在疫情爆發期間,就曾遇到朋友經營事業被惡意拖欠貨款而來求助的情形。如果不幸被客戶積欠貨款,到底要如何處理呢?

接下來的文章將簡要和大家說明。

一、確認時效是否已經消滅?

請求貨款時,首先要確定的是:還來得及請求嗎?

貨款的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

我國民法第127條規定,下列各款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其中,關於第8款所謂「商人」,實務上採取廣義解釋,只要是從事商業行為的人就算是商人(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民事判決)。因此,從事商業行為、供給物品所收取的代價(貨款),依照民法第127條的規定,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如果超過2年才請求,對方有權可以拒絕給付。

那請求權時效何時開始起算呢?

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請求貨款而言,就從雙方約定賣家可以請款/買方應該付款的時點起算。

假設約定賣家出貨後就可以請求貨款,則請求權時效就從賣家發貨日開始起算2年。

超過2年才請求給付貨款,會怎麼樣嗎?

如果超過請求權時效才提出請求,對方有權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主張請求權已經消滅而拒絕付款(法律專業用語為「時效消滅」或「罹於時效」)。

以貨款為例,請求權時效是2年,如果超過2年才向對方請求付款,除非有其他時效中斷或承認事由(民法第129條),否則對方只要簡單說一句罹於時效,就可以合法拒不付款了。

賣家超過2年時效才請求付款,而買家也付款了,事後買家可以主張已經超過時效,請求返還貨款嗎?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只是賦予買方取得抗辯的權利。如果買方不主張「時效消滅」,直接付款,事後買方也不可以用「當初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款項(民法第144條第2項)。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請求權時效」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公司的經營者、會計部門必須特別留意應收帳款的收款情形,及時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討、中斷時效,以免不小心超過時效,導致款項難以追回。如果發現有臨近2年或超過2年的貨款尚未收回,可以儘速備妥相關證據資料諮詢律師,確認是否有中斷時效的事由、時效是否已經消滅,商討後續處理方式。

二、確認是否有充足證據,足以證明有權請求貨款

若要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款,最重要的是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交易情況、賣家已經有權請求貨款。此時,如果可以提出契約、客戶簽回的報價單/訂單或本票、簽收單等正式書面紀錄,說明出售的產品或服務內容、買家確認已經受到貨品、約定的貨款、付錢期限等,會是比較有利的情形。

要是沒有前述的正式書面紀錄,就必須盡可能搜尋過往的對談紀錄(郵件往來或通訊軟體訊息均可),蒐集足以證明「雙方確實已經談妥交易內容、金額」的證據,像是提到貨品品項、數量、貨款金額、付款期限等的對話紀錄。

要是過往的對談紀錄中,沒有足夠的證據,又該怎麼辦呢?這時就必須積極蒐集證據,以書面要求對方給付積欠的款項,再將相關對話紀錄予以保存。

從上面的說明,會發現事後要蒐集證據,曠日廢時又不容易。因此,經營事業、從事交易時,最好事先透過書面將交易內容、雙方權益逐一記載清楚。一方面便利雙方事後核對交易內容和流程,另方面可以作為證據資料,若事後真要尋求法律途徑救濟時,才不會口說無憑。

甚至,可以進一步透過條款的設計(例如要求交易對象提供本票/保證人作為擔保,或是約定在款項全部清償錢,賣家仍保有商品的所有權,可直接取回等),減少被倒帳卻又難以追償的風險。

書面契約對於小金額但高頻率的交易而言,尤其重要。實務上發生很多案例,小規模營業人出貨後,事後買家隨便找個理由表示商品有瑕疵而拒絕付款。有時候交易的標的金額不大,賣家考慮追償要支出的費用後,只能忍痛放棄。如果這樣的交易只有少數幾次,賣家或許還可以承擔;但如果交易頻率很高,那賣家又能承受多久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事前設計一份制式契約,將主要的權利義務內容明確記載清楚,之後按照每次交易品項、內容進行微調,會是比較保險的做法。

小提醒:關於契約,在之前的《簽約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呢?》文章中,有簡單分享一些注意事項,供大家做為參考。如果希望針對自己事業的交易擁有一份專屬客製化的契約,可以委託律師撰擬,或者將現有的契約委請律師審閱、修改,增加對自己的權益保護。

接下來就和大家簡單說明如何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討。

三、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討

確認手邊證據已經收集的差不多了,可先選擇寄發存證信函,甚至委託律師寄律師函,向對方催討貨款。有時對方發現你已經採取正式手段,擔心再不付款,後續會招來訴訟時,就會乖乖付款了,所以要是客戶不付款,在進入法院之前,也可以透過發函的方式追討貨款,會是相對便捷、經濟的做法。

關於存證信函,可參考:《存證信函有什麼效力?對方拒收怎麼辦?》這篇文章。

四、選擇法律程序

假設買方在交易時有簽署本票作為擔保,此時就可以聲請本票裁定,直接以本票追討。關於追討本票款項的方式,可參考:《如何追討本票票款&本票裁定聲請流程》這篇文章。

如果沒有本票的話,則可以選擇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請求。

至於要選擇何者,需要視情況而定。這兩種制度的差別大致如下:

【民事訴訟】

  1. 所需時間:需要數年的時間才能確定。
  2. 費用:原告須先繳納「大約為請求金額1%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試算)。     有時對原告而言,負擔不小,這種情況下,支付命令或許會是個好選項。
  3. 證據資料要求:較嚴格。
  4. 如果不知道債務人住居所,可以聲請公示送達,仍可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支付命令】

  1. 所需時間:約一個月。
  2. 費用:500元。
  3. 證據資料要求:只要檢附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債權人)對於相對人(債務人)確實有債權存,法院就會核發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4. 效果: 在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的20天內:
    1. 債務人沒有異議,債權人可以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相較於民事訴訟而言,迅速、簡便又省錢。
    2. 債務人聲明異議,在異議的範圍內,支付命令會失效,並轉為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這時支付命令之聲請會被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不過債權人可以將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經繳納的聲請費500元拿來扣抵(民事訴訟法第77-21條)。對於債權人而言,沒有不利,所以支付命令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做法。
  5. 如果不知道債務人住居所,不能聲請公示送達,就得選擇訴訟程序。

五、強制執行

等取得執行名義後(經確定的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及民事判決書),就可以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小提醒:從採取法律途徑到取得執行名義而可以強制執行需要一段時間,若有必要,便須進行財產保全,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的資產,避免債務人在這段期間脫產。

當然,法院活動有一定的複雜度,上述的說明只能讓大家對於法律程序有初步的認識,很難用一篇文章說完所有實務操作面需要注意的事項。如果對於法律程序不熟悉、不知道怎麼寫書狀、不知道開庭要說什麼,可以委任專業律師處理,能有效節省自行摸索的時間。

(原文標題:如何追討被積欠的貨款?(上)如何追討被積欠的貨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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