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員工離職,「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可別傻傻分不清楚!

公司常因員工未達績效,或是裁員、縮編而要求員工離職,但是主管們請先自問,你分得清楚「開除、資遣和自請離職」的差別嗎?可別以為只是用字不同一樣。常見許多爭議案例都源於勞資雙方在結束契約關係時的認知不同,甚至導致公司違法而不自知,事後引發軒然大波。請明白「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在意義和規則上都不同,不可混淆。

文/涂維玲(職涯顧問)

嫩嫩人資,人在公司坐,禍從天上來。

嫩嫩人資收到存證信函,內容是C君近日遭Y主管解僱但是公司沒有給付資遣費,所以限期公司給付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相關證明等。

嫩嫩人資即刻翻查系統,發現C君在系統中仍為在職,所以到底事發生甚麼事?緊急去找Y主管了解。

嫩嫩人資先告知Y主管狀況,並詢問Y主管相關事宜。

Y主管大怒:這麼爛的工作表現,還敢要公司資遣費?
嫩嫩人資:所以他不是因為違反工作規定而是不適任嗎?
Y主管:他沒有做到業績就是違反規定,你這樣都不懂喔。沒有聽從我的指導就是不服從我的指令,這樣清楚嗎 ?
嫩嫩人資:那您有對於C君做檢討得相關資料嗎 ?
Y主管:我每天罵人都不是證據喔,有耳朵得聽到,這樣行不行。你是人資這樣的情況後面不是你去處理嗎?我的意思很清楚就是「叫他自己走人!!」
嫩嫩人資心裡OS: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阿~~~~~~~~~~~~

建議

主管一定要被教育一件事情,就是如果今天要聘用或是資遣、開除員工,包括員工要離職都要通知人資,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因為這件事情牽涉到後面國家保險作業,同時還有一些相關的流程要完成,像例子中人資並不知道C君已經離職,系統中的資料已經與實際狀況不同,這後續對於薪資計發等也都會產生問題。

另外主管要被教育的第二件事情是請了解「開除資遣以及同仁自請離職」的意義和不同並告知在法律上的規定請主管不要用自己的想像或是擴大解釋去處理。同時也建議,主管對於處理員工這件事情可以在處理前先和人資同仁討論,人資同仁則要將法令上、工作規則上的權利與義務說明給主管知悉,並透過主管告知的實際狀況協助主管判斷處理得方式。

104職場力》補充說明:開除、資遣、自願離職差在哪?

開除懲戒性解僱,雇主必須有正當的開除事由,如曠職、侮辱、暴力或洩密行為(詳見勞基法第12條),並且是雇主因情節重大、無法依其他方式(如記過、調職、罰款)處理的最中手段,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用付資遣費)。
資遣雇主因歇業、轉讓,不可抗力或業務變更、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詳見勞基法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要付資遣費)。
自願離職員工出於自主意願,自己提出離職需求,雇主不須付資遣費。

如果主管不擅長做資遣面談,人資可以主動協助或是陪同主管一起做資遣面談,一方面在過程中可以扮白臉緩和氣氛以及安撫同仁情緒。或是當主管做完資遣面談時,人資再進會議室一方面事告知資遣的程序以及資遣費計算,更重要的是了解同仁對於自己被資遣有無其他想表達的事情,因為有時候是主管自己的問題造成了資遣的狀況,聽聽被資遣同仁的講法,同時也可以讓同仁的心情稍稍紓發一下,對整理情況是比較有幫助的。

如同我之前寫的適任不適任這篇一樣,平時就要做觀察、記錄、檢討,而不是隱而不宣,等到最後才出手,這都是會造成處理上瑕疵,甚至引發勞資爭議的。

延伸閱讀:員工未達工作標準,想直接判他「不適任」資遣,但「標準」是誰說了算?

另外再是重申勞基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那是我們與員工之間的協議基本上在試用期期間發生不適任是要用資遣

建議人資在離退申請單上要註明離退的原因以及附上相關的佐證,比如考核或是警告信函或是資遣相關文件等,讓文件完整。

面對人員得的離職請保持風度,也就是不管是自願離職或是被公司處理得,都請不要口出惡言,或是威脅對方,畢竟這只是一份工作,而且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許的。

現在是一個資訊透明的時代,主管千萬不要自己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傻傻分不清楚,還想要蒙騙同仁,這方面如果造成訴訟公司和主管就得不償失,切莫想要省資遣費造成更大的傷害。請三思!

P.S.上述案例還是補還資遣費及開立相關證明並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原文標題:人資洗冤錄-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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