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雙就業雙照顧、中高齡與高齡者促進就業政策,勞部預告修正《就業保險法》11項條文,主要項目包括:失業給付等待期擬減半,育嬰留停津貼則新增6+1個月(雙親各自請領合計最多可領14個月)、擴大就保加保年齡至65歲以上,期藉由本次修法,進一步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協助提升勞工就業技能,穩定就業,強化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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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將提《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將失業給付等待期從現行的14天,縮短為7天,亦取消現行65歲的投保年齡上限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增訂撫育同一名子女的雙親,領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於後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依規定可各自再請領第7個月的津貼,換言之如雙親各自請領,合計最高可領14個月津貼。
此預告期為14天,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提供勞動部,以周延法制作業,強化勞工之保險權益。
| 修正項目 | 修正前 | 修正後 | 預期效益 |
|---|---|---|---|
| 擴大加保年齡 | 15歲以上 65歲以下 | 刪除65歲加保年齡上限 | 鼓勵高齡者持續就業,延緩退休,並提供65歲以上勞工失業期間之經濟支持 |
| 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 | 請領失業給付等待期為14日 | 縮短為7日 |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減輕失業者經濟壓力,更早領到給付 |
| 育嬰留停津貼 6+1個月 | 雙親各自最長領取6個月津貼 | 每一子女最長可領7個月津貼 | 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提升男性參,與促進家長性別平等 |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現行就業保險適用對象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受僱勞工,隨著近年政府推動中高齡、高齡者促進就業、延緩退休相關政策,年逾65歲繼續在職場上工作,未領取勞保等老年給付的勞工,仍可能面臨非自願失業的風險,失業後有必要給予失業給付等保障,讓勞工可以維持一定期間的基本經濟生活,故在加保年齡部分,刪除65歲投保年齡上限之規定,以提升高齡勞工就業安全保障。
現行失業勞工欲請領失業給付,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過14日推介就業期間,未能順利媒合到工作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時,自第15日起發給失業給付。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發給失業給付等待期建議以7日為原則,故本次參酌該公約精神,規劃將現行失業給付等待期條件,由14日縮短為7日,讓失業勞工能更迅速地領到給付,減輕失業期間的經濟壓力。
現行針對有親自育嬰需求之雙親,就業保險提供各最長發給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的平等,本次增訂規定,讓撫育同一名子女的雙親,皆領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於後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依規定各再請領第7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鼓勵雙親共同擔負育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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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於就業保險核定的案件結果有爭議時,必須於收到處分翌日起60日內申請爭議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可於審定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如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考量現行爭議審議會之委員涵蓋法學及社會保險等各領域代表,已具備相當專業性及代表性,且組織與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相當,故本次規劃增訂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如有不服時,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除簡化行政救濟層級,縮短民眾提起行政訴訟之等待時間外,亦兼顧憲法保障之訴願權。
近年國際情勢變遷快速,且本項促進就業措施經費之預算數及執行數,已高於本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10%。為因應勞動市場及就業政策之變動,適時調整現有或新增措施,以提供各項促進就業措施,協助被保險人提升就業技能,穩定就業。本次規劃將第12條促進就業經費之提撥比率,由現行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10%,提高至20%。
為督促投保單位遵循勞動相關法規,本次增訂違反《就業保險法》經處以罰鍰者,將公布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等資訊之規定。
為實務運作情況,本次也會配合修正就業保險之保險人組織名稱,以及定明投資運用管理業務之執行單位等,並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修正,及最低工資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施行,修正所援引之法律名稱及名詞等規定。
勞動部的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外,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勞工請假規則的新制度修正,主要就在「加強對病假的保障」,律師直言:本次修法勢必影響國內企業長久以來對於勞工請病假之應對措施,如企業未及時跟上新修法的腳步,調整企業內請假程序、計薪方式、人事考核措施等,恐因此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者法院不利之判決,建議企業應盡快配合新修法意旨辦理內部人事制度更新為宜。
當勞工發生「重大違規」的時候,雇主一定要趕在30天內完成對該名勞工的解雇嗎?(包括調查、約談、走完解雇流程等等),如果超過期限會有什麼影響嗎?律師指出:建議在違規發生後儘速展開調查,待結果明朗後快速作成解雇之決定,避免反遭法院認定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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