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勞工都要注意!民國113年的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將於2024年1月13日舉行投票,勞動部特別提醒:具投票權的勞工其權利受《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保障,投票日當日依法應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如出勤應給加班費),但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的狀況,具投票權勞工行使投票權則不另外補假。另外有關「候選人名單與號次」、「投票注意事項」,以及更多投票的常見問答,《104職場力》都為您整理在本文中囉!
文/《104職場力》小編
2024年(即民國113年)將進行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選舉,日前中選會也以公告各候選人名單及號次:
中選會正式公告的競選活動期間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為期28日,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
2024年「總統大選」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公告,於113年1月13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舉行,該日同時也將舉行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包括區域立委和政黨票),一共3張選票。
請記得,投票日當天應攜帶以下物品:
投票流程該怎麼做?
另外請特別注意:請勿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自113年1月3日零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選舉民意調查。
另外這些行為在投票所也不被允許,請務必注意:
112年9月12日 | 發布總統選舉公告 |
112年9月18日 | 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
112年11月7日 | 發布立法委員選舉公告 |
112年11月14日前 | 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結果 |
112年11月16日 | 公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日期 |
112年11月20至24日 | 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 |
112年12月11日 |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號次抽籤 |
112年12月15日 | 公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 |
112年12月20日 至113年1月12日 | 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12/20、12/26、12/28 |
112年12月20日 | 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
112年12月22日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政黨號次抽籤 |
112年12月22日 | 副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
113年1月2日 | 公告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單 |
113年1月3至12日 | 立法委員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 不分區政黨立法委員公辦政見發表會 |
113年1月13日 | 投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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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2024年1月13日的投票日,勞動部特別提醒各界的事業單位:為保障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勞工都能行使投票權利,「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是日依法為應放假日,如雇主要求勞工必須出勤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之前曾提醒過:所謂的「投票日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再者,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因此,113年1月13日(星期六)選舉日當日,只要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都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本就屬於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由於行使投票權利不受影響,不另外給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1.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
雇主和企業人資請特別留意,由於投票日的情況特殊,公民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可同日而語,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若真的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勞動部指出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
以下為三種類型的計算方式整理:
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正常工作日」 |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範,即便113年1月13日勞資雙方即約定上班,勞工在出勤時段仍可領取加倍工資。舉例: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給予「工作6小時」的兩倍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休息日」 |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視勞工「加班」的工作時數給薪,薪資計算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投票日當天勞工執勤「跨日班」 |
由於勞工的工作時間跨投票前一日與當天,因此「投票日當天」的工作時數,應發給加倍工資。 舉例:如勞工執勤1月12日晚間10時至跨日1月13日上午6時,共出勤8小時,自1月13日零時起的6小時工時,雇主須給予「工作6小時」的兩倍工資。 |
最後提醒雇主切勿以身試法,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且應補給工資。
如有勞工權益因此受損害者,也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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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以上、具投票權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
如勞資合意出勤,當日應加倍發給出勤工資。 |
選舉罷免投票日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調移。 |
如勞資合意,雙方可約定補休。 |
Q1:哪些人具有投票資格呢? |
◆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 ◆ 年滿20歲(需在2002年11月27日以前出生)。 ◆ 未受監護宣告。 ◆ 設籍居住在當地超過4個月。 |
Q2:我的投票地點在哪裡呢? |
民眾的投票地點可依中選會寄發的「投票通知單」得知。 或自113年1月8日08:00起,至1月13日的17:30,可至內政部戶政司的全球資訊網,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即可於「投票地點查詢訊息」線上查詢。 |
Q3:為什麼票會分「有效票」、「無效票」和「幽靈票」? |
「有效票」指:在選票上於特定欄位上的空白處,圈選候選人(包括特定候選人/政黨號次),就屬有效票。 「無效票」指:如選民採簽名、蓋私章、按指印,甚至圈選兩位以上的候選人、未蓋章在指定空白處,均屬無效票。 「幽靈票」指:指為參與選舉,刻意將戶籍遷入原本並無居住的選區,企圖影響選舉結果的「幽靈人口」。 |
Q4:投票日當日「不能做」哪些事? |
候選人與政黨在選舉前10日開始,即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與選舉民意調查或候選人相關的民調資料,媒體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投票日當日,也不可以任何形式的行為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包括拉票、勸進、公開比出支持手勢等等)。 選民可以「六不口訣」記憶: 1. 不可帶手機及攝影器材 2. 不可撕毀或攜出選票 3. 不可蓋私章或按指印圈選 4. 不可將異物投入票匭 5. 不可出示選票 6. 不可穿和候選人有關的衣服和帽子進投票所 |